论孔子思想的司法蕴含
2019-12-13袁春湘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9年2期
袁春湘
2015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第二届“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外方代表时指出,“我们从哪里来?我们走向何方?中国到了今天,我无时无刻不提醒自己,要有这样一种历史感。……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我国文化自信力又有三个方面的来源,即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以及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儒家思想文化无疑是5000多年中华文明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儒家思想代表了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这套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人生存的历史环境、历史条件、生产方式、交往方式,符合中国社会的需要,所以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①冯爱冰:《儒家思想在定纷止争中的应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页。从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方面看,应当说儒家的文化和价值在塑造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②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162-166页。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我国伟大思想家、教育家、哲学家,其实,孔子还是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孔子在伦理学上的杰出成就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他的其他思想,特别是法律思想的光辉,以致中外许多思想界的大师,往往把他说成是一位道德论者。”③杨景凡、俞荣根:《孔子的法律思想》,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9页。孔子做过鲁国的大司寇,负责治安,掌管刑狱。他的一些弟子、徒孙等也从事士师等司法职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孔子仁爱礼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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