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用于古村落活化的构想
——以F市S区J村为例
2019-12-13陈洁璇陈文婷冯泳琦罗桃娜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抵押
陈洁璇 陈文婷 冯泳琦 罗桃娜 韦 敏
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古村落活化的背景与意义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古村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取代的历史参照价值。在当下,对古村落进行活化保护具有必要性。
古村落亦称传统村落,是指聚居年代久远且具有多重独特而宝贵价值的历史村落,例如历史文化价值、社会与经济价值等,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古村落的活化即从外界得到足够的帮助和支持后,激发古村落内部发展的活力,最终实现乡村振兴的目的。古村落活化不仅仅是单一的对古建筑“修旧如旧”,而是应守住百年古村的“魂”。所谓百年古村的“魂”,不仅体现在古建筑的外观上,更重要的是那些附着于在古村的空间格局、人文古迹、生活场景、民风民俗等方面的人文精神。这些人文精神的存在,为古村落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让古村落的发展从内部焕发活力。活化古村落对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了古村落活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首先,活化古村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其中包括政府的利益、村集体的利益、村民的利益等等,在活化过程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较为突出。例如,S区J村的村民表示,由于许多游客前来参观游玩,旅客停放车辆占用了村民的交通道路,导致村民日常出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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