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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引入“监管沙盒”模式的制度设计

2019-11-16宋华相锐陈玉楠傅瑶青王婕

时代金融 2019年26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金融科技

宋华 相锐 陈玉楠 傅瑶青 王婕

摘要: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快了我国金融创新的进化速度和迭代速度,但是也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国际“监管沙盒①”模式实践的进展及存在问题,思考其在国内实施的必要性。本文从监管主体、准入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出发,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和特点的“监管沙盒”新模式。在新模式下,政府部门能有效防控风险,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企业能获得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实践平台;金融消费者能得到更大限度的权益保障。

关键词:金融科技  监管沙盒  制度设计

一、引言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滋生了金融风险,创新与监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1]“监管沙盒”模式能通过建立创新空间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点。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亟须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的“监管沙盒”路径。

“监管沙盒”模式的探索发源于英国。2014年10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率先在金融监管方面引入沙盒概念,提出了“监管沙盒”。此后,国际上的一些国家,比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也在2016年开始探索该模式。

我国学者对“监管沙盒”模式的研究从2016年底开始,在我国实行“监管沙盒”模式的可行性方面:卢瑶瑶、赵华伟(2018)[2]从开展基础、防范风险和现行法律的补充三个方面阐述了在我国应用“监管沙盒”模式的可行性,他们认为“监管沙盒”模式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开展基础,有利于实现金融风险的动态监管。张景智(2017)[3]从未来金融科技发展应用前景和我国金融改革的逻辑性两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监管沙盒”顺应了我国当下金融监管方向,有利于推动金融科技监管发展。

在“监管沙盒”模式的制度设计方面:张景智认为“监管沙盒”应兼顾创新和防范风险,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且重视信息交流。尹海员(2017)[4]认为“监管沙盒”应尝试新兴的监管技术模式。于文菊(2017)[5]从制定“监管沙盒”的主体、监管模式、标准、消费者保护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监管沙盒”进行了未来展望。叶文辉(2017)[6]认为监管部门应对“监管沙盒”模式中关于产品对外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损失赔偿及补偿等相关内容确立合理统一的标准,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國内外金融科技的发展及监管沙盒的探索

(一)国外

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在内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数量不断增加,金融科技的进展可谓日新月异,但这也使金融监管造成了更大的压力,金融风险也不断加大。鉴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鼓励创新的目的,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开始推行“监管沙盒”模式。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开始探索。在沙盒模式授权范围之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根据结果判定其金融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推行的空间或价值。

1.英国“监管沙盒”实施现状。截止目前,FCA的“监管沙盒”测试已经进行了四轮。以一、二轮测试情况为例,一、二轮提交申请的金融公司共有146家,其中有50家公司已经成功通过审核准入,40家公司当前正在进行测试或已完成测试。测试成功的大部门公司都能获得严格的授权,而且测试公司测试成功的比率也是较高的,有75%成功通过测试。

2.香港“监管沙盒”实施现状。2016年9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开始推行“监管沙盒”。截止2019年1月,共有43项新科技产品或服务开始测试,有29项产品或服务成功完成测试。根据测试,可以看出测试服务或产品一般都会进入市场。测试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在测试过程中越发顺畅,更多的沟通渠道开放使得越来越多真实可靠的数据得以上传,并供用户使用。跨行业、跨国界金融技术产品与服务发展形势愈发良好。

(二)国内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监管沙盒”模式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积极意义,并且在2018年4月召开了由“监管沙盒”促进会主办的“监管沙盒应用闭门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从互联网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科技监管等不同角度讨论了“监管沙盒”的运作机制与应用场景,并深入研究了如何运用监管科技(RegTech )来识别和分析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

金融监管部门也即将在陆家嘴试点“监管沙盒”,陆家嘴金融城联合业界推出了“陆九条”2.0版,这种沙盒机制鼓励创新,比如建立金融城重点金融科技企业人才服务体系,已经入驻陆家嘴金融城,促进金融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我国引入“监管沙盒”模式的必要性

(一)政策必要性

由2013年到2020年中国金融科技规模可看出:我国金融科技营收规模增长迅速,仅依靠传统的金融服务体系,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金融需求,我国亟须大力创新金融科技。但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解决好创新与可能的风险间的矛盾。因此,我国可从国外的“监管沙盒”模式中得到启示,在可控范围内发现并降低潜在风险,以促进金融创新的不断健全。

(二)消费者需求分析

为判断 “监管沙盒”在国内其他地区是否有发展前景,我们要了解目前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监管沙盒”的看法。因此笔者进行了关于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调查,本次调查共回收问卷560份,有效问卷560份。样本中参加工作者为410人,未参加工作者为150人,各占样本总数的73.21%和26.79%。参加工作者中6.98%的人从事金融行业,93.02%的人从事非金融行业。问卷中我们调查了金融消费者投入理财产品的资金量和从信贷产品借入的资金量,如图1、图2。

从图2、图3可以看出:大部分人愿意投入或者借入2000元及以下的资金,只有少数的金融消费者投入或者贷入高额的资金。并且资金越高,金融消费者的比例越小。究其原因,是互联网金融科技安全存在隐患,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风险造成的。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科技事故发生状况如表1:

由表1可知有50.62%的金融消费者曾发生过网上转账被骗,因个人信息外泄,接到骚扰电话等互联网金融科技事故。因此建立一个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沙盒”模式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们在问卷中还向消费者提出了“监管沙盒”的相关问题,以便了解金融消费者对于“监管沙盒”模式的态度及意见。调查结果如下:

60%的金融消费者认为我国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条件,40%的金融消费者认为我国不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条件。此外,大多金融消费者还认为目前我国实施“监管沙盒”将会面临监管资源配备要求较高、现行监管规则与法律框架束缚性强、测试结果的真实性难以辨别、参与测试的产品有限等一系列挑战。

(三)企业发展需求分析

1.企业需要和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沟通机制。市场主体、技术研发主体以及监管机构能够通过“监管沙盒”同时互动和交流。

2.企业需要减少合规费用。初创企业需要金融产品的推出时间进一步缩短,因不符合现行规定而推迟推出的创新产品数量进一步下降。初创企业能够有更好的融资平台,企业可以在产品研发早期有效识别、分析潜在风险,从而及时控制风险。

3.企业需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监管沙盒”测试中,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所反馈的信息改进产品或服务流程。

四、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新模式的制度设计

(一)监管主体

我国应由国务院牵头,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的协同下,制定“监管沙盒”模式的主要框架。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测试项目的豁免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其次,应建立专业的“监管沙盒”管理机构,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一个金融科技业务的落地往往会纵向牵涉多个部门,因此,设立独立的监管部門负责“监管沙盒”的运行、合规审核、运行监管、维护等,能有效地提升监管效率,从而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准入条件

1.企业准入条件。①企业实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资金,相关金融科技产品的销售经验,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②监管意愿:产品运营活动是否接受“监管沙盒”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监管沙盒”内,所有的产品进入与退出都将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控制,若企业不同意接受监管,则不予通过。③信息披露:是否具有全面的信息披露计划及长期的测试跟踪意图,产品提供者应长期跟踪测试,及时通过所设置的金融科技“聊天室 ”向监管机构及消费者披露测试信息,并及时与监管机构及消费者沟通。④权益保护:企业应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方案,企业在消费者权益不能保障时应该有合理的赔偿及纠纷解决措施。

2.产品准入条件。①明确事项:产品有明确的销售对象、范围、运行时间,企业在申请时应明确该产品面向的客户类型、产品适用范围及预期测试时间。②产品创新:在该模式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创新性及突破性,与市场上现存的产品具有本质性区别,有助于弥补相关领域的空白。③消费体验:测试的产品和服务实际上可以使消费者受益,或该产品或服务能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提高社会效率。④可操作性:该产品是否具有测试的可操作性,是否有进入沙盒的必要性。⑤风险防范:是否具有风险漏洞,是否能够有效预测风险并据此制定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⑥推行意愿:该产品若通过审核,是否有在国内继续推行的意愿。

3.客户准入机制。①客户数量:每个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可进入测试的金融消费者为100人。②客户质量:在客户进入沙盒之前进行客户资产风险评价,并进行评级,剔除风险防范及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并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制定不同的买卖方案。③暴露限额:在测试期间,对所有客户设置最大的风险暴露限额。对处于不同风险水平的客户,规定不同的购买限额及产品种类,形成多层次的金融产品购买框架。

(三)消费者保护机制

1.信息保护机制。金融科技企业在产品业务初创期,往往会只关注自身产品的盈利性和产品设计的便利性,然而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例如企业会急于让新产品开拓市场,而减少移动支付的步骤或者授权,进而造成消费者账户消息的泄露。在“监管沙盒”内,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对泄露消费者信息的科技公司拉入“黑名单”,从而提高金融科技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以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并以此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2.沟通反馈机制。在以往的互联网金融科技消费中,企业与消费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制约金融科技发展的一大阻碍。消费者就无法获得关于产品服务更细致的信息,企业也无法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消费体验及相关反馈建议。因此,基于当前互联网即时通信技术,可构建“聊天室”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向企业反馈意见与建议的渠道,通过更快捷、直接的沟通,提升金融科技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3.投诉处理程序。针对产品和服务在测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完善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程序,此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涵盖所有消费者在测试中对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提出的投诉,并且消费者拥有在测试期间以及测试期结束后的 12个月内进行外部争端解决的权益的投诉期。

4.赔偿机制。为了保障消费者在测试中因金融科技企业的违法行为或金融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而充分的赔偿,必须由金融科技建立消费者最大损失赔偿机制,该赔偿需要向专门性的监管机构报备并审核通过,而且金融科技企业要向专门性的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以确保该企业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金融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金融科技企业不仅要在测试期间维持该项赔偿措施,还要在停止测试后的12个月内继续执行这一措施,以达到全面、充分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退出机制

1.企业(产品或服务)退出机制。产品的退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当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测试结果达到预期并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时,可以直接退出“监管沙盒”;当金融科技企业对测试结果不满意或测试结束后产品或服务不能满足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时,需要退出“监管沙盒”;当测试中发现缺陷带来的风险大于所得利益或者测试项目停滞不前、违反测试条件时,需要中止项目;金融科技企业自愿退出。

2.消费者退出机制。当金融科技消费者安全购买产品、服务或者结束参与测试时,需要合理安排消费者退出监管沙盒;当金融科技消费者出现损失时,应启动赔偿机制,待赔偿结束后安全退出监管沙盒。

(五)机制运行

六、结语

本文提出的“监管沙盒”新模式有利于监管者开展柔性监管,促进金融创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并能够调整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关系。它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和化解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引发的各种风险,进一步缓释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带来的风险,促进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在未来的金融科技发展中,“监管沙盒”模式将会为金融科技创新带来更大的发展契机。

注释:

①2018沙盒指的是在计算机领域中,构建一个环境,并在其中运行代码程序。

参考文献:

[1]James W.Williams,“Regulatory Technologies,Risky Subjects,and Financial Boundaries:Governing‘Fraudin The Financial Markets”,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Vol.38,No.1,2013,PP.544-559.

[2]卢瑶瑶,赵华伟.“监管沙盒”机制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8(19):160-164.

[3]張景智.“监管沙盒”的国际模式和中国内地的发展路径[J].金融监管究,2017(05):22-35.

[4]尹海员.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沙盒”模式探析与启示.兰州学刊.2017(09).

[5]于文菊.新加坡“监管沙盒”对我国启示.青海金融.2017(11).

[6]叶文辉.英国“监管沙箱”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金融理论探索,2017(01):31-35.

基金项目:2018年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810357159)。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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