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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夏之别与《牟子理惑论》

2019-10-21胡兆东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关键词:标准文化

胡兆东

“夷夏之别”(或者说“华夷之辨”)一直以来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文化论题。

“夏”字在春秋战国主要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第一,种族、地域上的称呼,如《诗·思文》:“无此疆尔界,陈常于时夏”。第二,作为夏朝或夏族所特有的一种音乐舞蹈的名称,如《周礼·乐师》注:“大夏,夏禹之舞。”第三,作为承载美好、富足等正面价值含义来使用的文化意义,如《诗·权舆》:“于我乎夏屋渠渠。”

在夏、商、西周,“夷”、“狄”是中原文明区内的民族对与其发生冲突和竞争的其他部族的泛称,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高低、优劣的偏见,而且夏、商、周的先民与其他文化区域关系密切。一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华”“夷”才具有了很强的分辨性。这个观念中,“夏”是华夏族正统文化的代表,为与四方夷狄文明相对中原华夏文明;而“夷”成为中原地区周边非主流文化的泛称,是华夏文化所浸染、熏陶的对象。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夷夏之别”的观念才基本形成。

大体来说,“夷夏之别”有三个标准:种族、风俗的标准;地理标准;礼义文化标准。在春秋战国的夷夏之辨讨论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性标准是礼义文化标准。所谓“礼义文化标准”,就是用是否按尊崇、践行华夏文明的礼义文化典章制度作为判断夷夏的标准。

综上所述,从“夏”、“夷”等字的含义自其产生到春秋战国时期,都因历史变迁而发生了复杂的变化。春秋战国以后再讨论“夷夏之辨”中的“夷”、“夏”的涵义就带有强烈的民族感情在内。随着民族间融合的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日益趋同,以血缘、风俗习惯作为划分夷夏标准的局限性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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