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我国传承借鉴

2019-10-21张思雨

青年生活 2019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张思雨

摘要:罗马法将人的保护与财产权保障区分开来具有重要意义。把财产权保护与人的保护区分开来,是对人的内涵的一种恰当理解。因此,讨论对人的法律保护仍有必要回到罗马法,针对侵犯人身的不法行为的侵辱之诉理论,反思“侵辱之诉”制度,以期为当今的人格权保护与立法提供些许启示。

关键词:侵辱之诉;人格权保护

一、“侵辱之诉”: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发展

(一)“Iniuria”的词义演化

从词源上看,侵辱之诉( actio iniuriarum)源自拉丁語 iniuria,它由表示“不”的前缀“in”和表示“法律、权利、正义”的“iura”构成,所以结合两者,它的本意即是“不法”。在广义上指一切不法行为;在狭义上,特指“侮辱”,即一系列侵害他人身体以及精神人格的不法行为。本文指狭义上的侵辱概念。

公元前 5 世纪时,十二表法中已经出现关于“侵辱”的规定,其第 8 表第 4 条规定: “对人施行其他侵辱行为的,处 25 阿斯的罚金。”结合第 8 表第 2 条“损失肢体”和第 3 条“致人骨折”,这里的“其他侵辱”应指的是轻微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名誉和尊严,现代的罗马法学家普遍承认这一观点。到了公元前 3 世纪,裁判官获得谕令权,最早有关侵辱行为的告示是“关于聚众侮辱的告示”,裁判官说:“对于任何以违反善良风俗进行聚众侮辱的人,我给予一个针对他的诉权。”后来又陆续发布关于滋扰贞洁、使人名誉丧失和殴打他人奴隶的告示。

侵辱行为的类型化

到了共和国晚期,裁判官通过告示将一系列侵害行为归入“侵辱”概念之下,并且类型化为四种告示,受害人可以直接通过聚众侮辱、骚扰妇女、鞭打他人的奴隶以及使人名誉丧失的行为这四种告示寻求救济。……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