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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盗窃宝印犯罪的惩处

2019-10-21郭帆

青年生活 2019年9期

郭帆

摘要:用印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并且沿用至今,是中国非常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中国古代宝印制度发展到宋代,已十分成熟和完备。宋代印章的分类详细,宋人对宝印的盗窃带来的危险早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宝印制度  盗窃  宋刑统

宋代宝印的构成

宋代宝印是由宝、印、记三部分构成的。帝、后及太子印称“宝”,各级军事、行政机构印称“印”,其属吏及诸军将校印称“记”、“朱记”。

(一)宝:印章最早称“玺”。秦朝以前,无论官,私印都称“玺”。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等级制度,规定皇帝的印独称“玺”,以后各朝沿袭仿效,从此玺便成为皇帝印章的专用名词。唐代武则天时,因武后认为玺与死音相似,便改“玺”称“宝”。后来唐中宗继位,又沿用旧制称“玺”。唐玄宗时也称宝。唐至明清各代,“玺”“宝”并用。

(二)印:宋沿袭唐制官印为官署印,而非官职印。其特点是以府衙名称来称呼官印,官印不由官員个人随身佩戴,而只是由官员执掌、保管,相关属吏负责加盖印章,一官离任之后,下任官员继续使用。

(三)记:“记”大约出现在唐代后期,到宋代被广泛地用于下级官吏的印中。

《宋史·舆服志》载:“又有朱记,以给京城及外处职司及诸军将校等,其制长一寸七分,广一寸六分。”到了南宋时,“监司、州县长官曰印,僚属曰记。又下无记者,止令本道给以木朱记,文大方寸”。因此,在宋代“记”是下级官吏所使用的,其所代表的效力和功能较之“宝”“印”相比也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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