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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

2019-10-21马宁

青年生活 2019年9期

马宁

摘要:业主大会制度作为业主自治的一种形式,充分包含了基层民主制度,是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行业自律建设,提高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业主大会制度在我国建立已有十余年,但目前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究其根本原因是法律未明确其法律地位。如今,《民法总则》中确立了第三种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在经过与业主法人化的比较评析下,赋予业主大会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思路是可行的。

关键词:关键字:业主大会;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一、业主大会的基本理论

(一)业主自治的基本含义

业主自治指的是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一定程序建立自治团体,确立自治规约,对小区内的物业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

业主自治可以分为业主个体自治和业主团体自治两个部分。业主个体自治指的是业主根据个体利益和自主意志对自己专有部分进行自益性管理。业主团体自治是指,业主基于对所辖属物业的共有权和共同使用权,为保护所有业主及物业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依照法规和共同约定,组成并通过业主自治团体对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本体、利用共有物业的社会关系秩序,实行统一的公益性、自律性、民主化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本文中的业主自治主要是指业主团体自治。

二、我国业主大会民事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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