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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匈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2019-10-21沈颖

青年生活 2019年9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沈颖

摘要:正当防卫作为一项私力救济制度,在各国刑法中均进行了规定,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由于阻却了违法性而被认为不是犯罪,属于正当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等行为的区分,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究中国与匈牙利刑法在正当防卫立法与认定上的异同,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正当防卫  比较法  匈牙利刑法  一带一路

正当防卫制度是在缺少公力救济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允许公民采取私力救济手段的制度。由于正当防卫行为缺乏犯罪危害社会的实质性要素,因而属于一种合法的正当化事由。

一、预防性正当防卫比较分析

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正当防卫的时间上来看,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正当防卫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时间条件的认定标准通常是: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即不法侵害行为对正当防卫人的法益侵害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着手之前的防卫被称为事前防卫;第二,不法侵害人尚未停止犯罪,即如果不法侵害人终止了不法侵害、丧失的侵害能力之后,防卫人再进行的防卫行为会被称为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统称为防卫不适时,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能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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