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特赦制度的必要性
2019-10-21陆糊涂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陆糊涂
摘 要:特赦制度作为中国刑法中一项非常特殊的存在,一直备受争议。作为一项国家对犯罪人员免除罪责或者刑罚的法律制度,特赦通常仅在宪法、刑罚或者行政法中规定。现行宪法中第67条1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特赦的职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拥有发布特赦令的职权。但是在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关于特赦的案例少之又少,本文将对特赦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剖析,并且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特赦制度;刑法;法律;必要性
1 特赦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特赦制度并不等同于免罪,而是针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实施的免去部分或全部刑罚的一种制度,并不是消灭其罪,而是消灭其刑。
1.1 实施严格流程复杂
特赦制度的实施非常严格,国家主席在发布特赦令之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议案通过后才可实施。特赦令发布后,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裁定,并由人民检察院监督。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对特赦令的执行,罪犯才能得到赦免。因此在层层严格审查之下,中国的特赦制度受人民监督并且是一定是完全可行的。
1.2 对象特定,但特赦周期不固定
特赦制度的实施对象并不是面向所有罪犯,能得到特赦待遇的共计九类,参与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战俘、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立功、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现役军人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75周岁,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刑期内表现良好的人员,才可获得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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