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运行的构想和建议
2019-10-21邵旻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邵旻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全新职能和重点工作,从无到有,从试点探索再到立法推广,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法治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逐渐反映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与司法办案实践之间的强大张力,制约了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亟待纾解和完善。笔者长期履职于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部门,希望结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经历,提出健全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制度的设想及建议,以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立法和办案实践有所参考和助益。
一、明确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的权力属性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现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再是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看卷审案”,而是一个从线索筛查开始,经过实地调查取证,再到证据审查运用,进而全方位核实甄别案件事实情况的全过程。虽然与检察机关传统“侦查权”不能等同,但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内容和性质的特殊性使得检察机关开展此类案件调查核实具有类似“侦查权”的权力属性,调查核实权力属性的明确和权力行使的保障也需要跟进。因此,建议立法对调查核实权力属性加以明确并出台配套证据规则,以增强行政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的刚性。比如,对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恶意毁损证据或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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