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研究
2019-09-16贺鹏皓博士张念明副研究员
财会月刊 2019年17期
关键词:监督
贺鹏皓(博士),张念明(副研究员)
作为国家审计职能的载体,审计机关是依宪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专门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权力架构系统来看,审计机关属于监督反馈系统,与党的机关(行使党内监督)、监察机关(行使监察监督)、人大机关(行使人大监督)、政协机关(行使民主监督)、司法机关(行使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机关一样,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推动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审计机关遇到超出自身职能范围或涉及多方面情况而无法单独完成的监督任务时,必须加强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协调配合,增强整体监督合力。
一、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协调配合的内涵与制度逻辑
协调配合是多个主体间为解决所面临共同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在合理界定不同监督机关职能范围的基础上,为实现同一监督目标,发挥不同监督主体功能,通过一定制度安排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与运作方式。具体而言,是由以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
1.我国监督体系的一体性和监督要素的多元性。我国的政体决定了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保持一体的监督体制,党的监督体系与国家监督体系是同一个监督体系内的不同部分,二者相互影响且内在统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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