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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的甄别与列报
——基于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解读

2019-09-16教授

财会月刊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分类

宋 卉(教授)

一、引言

2006 年我国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引入“利得与损失”概念,系非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导致经济利益增减变动的交易或事项,并将利得和损失按照是否已经实现分为两类:一类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这部分利得和损失基本上已经实现或近期内将实现;另一类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部分利得和损失由于尚未实现,且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准则要求不能列入利润表,以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决策,但是为了全面反映此类经济交易或事项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准则要求将其列报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待利得和损失真正实现后再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1]。

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财会[2009]8 号),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从2009 年1 月1 日开始在利润表中增加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从而使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内容更加全面,但该解释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列报范围及具体分类没有明确规定。

2009 年12 月,为配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实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企业做好2009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 号),该通知第十条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作出修改,将表中“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改为“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

2014 年 1 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以下简称CAS 30)进行修订,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明确要求在利润表中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收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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