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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察建议机制法治化问题探析

2019-09-10宋月阳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3期
关键词:法治化解决策略问题

宋月阳

摘  要:执法检察建议从属于极为重要的检察活动,其根据检察法律的实际应用以及理论分析而产生,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方法,不仅仅是对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补充,同时也是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重要方法。就目前来看,我国执法检察建议机制法治化现状不容乐观,其尚且存有法律依据不明确、定位不完善、功能分析不明确等问题,如果不对其予以有效解决,势必会导致执法检察建议工作受到影响。下面,本文就简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制发检察建议机制法治化存有的问题作出了简单分析,而后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以求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执法检察;建议机制;法治化;问题;解决策略

检察建议机关是在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的形势中逐渐发展并完善的,此后,在“一般法律监督”职能被取消之后暂时消失,此后又被执法检察机关广泛应用于履行自身职责、治理社会治安等工作中,而在当前更是将其囊括为加强诉讼活动监督性的主要辅助工具,并且将其纳入到了法律监督工作范围之内。执法检察建议的定位以及其功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了变化,检察职能也在曲折的發展历程中不断改变,直到今天更是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在最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向相关单位发放执法检察建议,其数量正在飞速增加。

一、执法检察建议机制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执法检察建议机制法治化的过程中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主要有权利职能界限模糊、法律效应较为薄弱、法律地位较为模糊等等。法律地位的模糊导致执法检察建议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屡屡出现问题,主要包含执法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保障作为支撑,执法检察建议范围以及其功能不够明确,和其他检察形式相互混淆,各个部门之间的认识存在不足,检察建议工作难以横向开展,操作规范并不统一,要求以及做法较为混乱,缺乏科学保质的检察建议机制作为衡量标准,执法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等等。

二、执法检察建议机制的法治化建设途径

执法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法治化建设与其立法问题相同,应该区分为诉讼监督类以及非诉讼监督类这两项,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配制是存在本质上的操作差异的。

(一)诉讼监督类的检察建议

就大量存在的“一般违法行为”来讲,不应该采取抗诉、书面纠正等刚性监督手段,但是口头方式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纠正,或者说双方对于是否采取书面纠正都是存有不同认识的,都可以被应用于检察建议。根据法律对诉讼监督范围的具体规定来看,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有必要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以及形式诉讼的全流程中,甚至包含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重要环节。适用对象囊括监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看守所、劳教所、律师协会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检察类检察建议存有公权力法律属性,对于受建议机关来讲,存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作用以及限制作用,所以应该进一步加强执法检察建议的法律效益。此类强制性法律效益主要体现于内外两个部分,外部主要体现于被纠正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整改以及回复这两大方向,而在内部则体现于责任追究以及渎职方面的研究。此类检察建议的执法程序囊括提出程序、审理程序、备案程序,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此类执法检察建议的法律效益以及其效果,应该建设完整的限期回复制度、变更撤销制度以及互相配合制度,将执法检察建议当做是有机组成部分,应该和其他各种监督手段相互配合,以此来保障监督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二)非诉讼监督类执法检察建议

非诉讼监督类执法检察建议是相关机构结合当前社会治安情况以及相关需要来开办的执法办案活动,在诉讼范围之外发生的社会服务性工作。结合最高检的相关需要以及检察实践来看,其检察建议主要囊括表彰建议用为、防止职务犯罪以及堵漏建制这三大要素。非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是执法检察机关身为社会组织所必须要行使自身权利的重要方法,其建议对象囊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人大常委、各个行业。费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并不具备公权力的法律效应,并不能赋予其良好的强制效力。检察机制的执法以及其建议内容的落实首先需要检察机关提高自身所提出的建议质量,其次则是需要检察机关在发放执法检察建议前后,积极主动递和被建议单位产生沟通交流。就检察机关的内部来看,检察机关应该结合内部规定性文件,对检察人员结合执法建议来提出相关要求,使检察建议延伸为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和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相同,其程序也包括提出程序、审理程序以及备案程序环节。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执法检察建议的整体效果,在发出相关建议之前,检察人员需要和被建议单位相互交流彼此的观点,共同寻求解决措施。受检察单位在受到相关建议要求的一月之内予以回复,将具体的整改情况以及选取的整改措施上报给执法检察机构,如果对检察内容存有异议,那么也需要在限定时间内予以高职,相关执法检察建议人员进行实时走访并针对性地了解相关状况。

结束语:

总之,执法检察建议是极为重要的检察活动,其有效检察能够促使现下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还能够减少各个机构中的各种错误行为的出现,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攀攀. 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题组.刍议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6):11-14.

[3]  朱汉卿,李吉明.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的解构和完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3(03):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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