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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完善

2016-11-23袁亚茹

资治文摘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治化程序

【摘要】程序问题是当代法治的核心问题。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法治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护人权,以实现社会公正与效率,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统一。但由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失范,影响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法治化进程,为早日推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法治化进程,我们需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程序;法治化;行政决策责任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也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程序将有利于责任追究的顺利进行。因此,完善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法法治化,是责任追究顺利进行的保障。

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启动程序

良好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初衷最终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关键还要看能否打破传统意识与格局的桎梏,能否实行真正的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至今还仍然处于探索推进的阶段,其实施核心之艰,在于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现行各地各部门的相关责任追究法律文件在决策责任追究启动程序上可粗疏,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1.明确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启动的标准。目前学界,对行政决策是否构成失误以及责任追究到何种程度衡量依据为行政决策依据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两个标准的本质在于均是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其根本目的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多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参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程追究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启动应是多方的,具体操作为:一是立法机关对公共决策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制度,通过立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员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违法行为进行审判的制度,通过司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程序进行启动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三是建立行政决策失误举报制度,允许人们对行政决策失误行为进行举报。

二、行政决策责任调查处理程序

行政决策失误不能仅从行政决策失误的后果所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受到举报从而认定行政决策失误。这样的做法是有失轻率的。为保障行政决策责任调查处理程序顺利开展,我们需做好以下几点:

1.明确责任调查主体。虽然,在我国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权力主体有行政机关、人大、党组织、司法机关等,但行政决策的事项一般是重大事项,应把行政决策失误的主要调查职责交给专门的审计机关,这样可以保证决策调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及时对掌握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全面而综合的问题报告。但各个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权力主体适当的补充调查还是必要的。

2.确定决策失误,实施责任评估程序。行政决策的失误与否是依据一定评价机制而得出结论。鉴于此,可建立一个行政决策后续评估制度。通过启动责任评估程序,我们可根据决策失误的原因、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相关决策失误的性质、责任的来源、责任的大小、责任人以及责任内容,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做好基础。

3.明确决策失误责任者陈述与申辩程序。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法律赋予决策失误责任者的一种程序权利,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决策失误责任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责任追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在对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决策责任人有权就其决策行为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以及对自己有利证据或者线索,并对责任追究主体的责任认定进行辩解,表明自己的主张。

三、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执行决定程序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施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础。为此,我们有必要将政决策失误责任的相关执行决定的信息的公开。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最终结果应该通过有效的平台对社会公开,使决策责任追究方案的执行置于于公众的视野中,增加责任追究的透明度,进而在执行责任追究时,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效用,以确保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法律救济程序

目前,由于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仍处于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实施效果难免不理想。因此,对责任追究的行政救济十分必要,这也是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从法治角度看“有行政必有责任,有法律必有救济”是现代社会所奉行的基本准则。我们可通过《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唯有如此,行政决策失误者的法律救济权利才能得到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敏.论行政决策失误的领导责任追究机制[D].吉林大学:吉林大学,2006.

[2]邹爱华.行政问责制到底能问住谁?[N].潇湘晨报,2006-06-20.

[3]潘井亚.公共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探析[D].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2012.

[4]胡学兰.论我国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D].湖南大学:湖南大学,2012.

[5]徐加喜.论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J].政治与法律,2009,(10):49-52.

作者简介:袁亚茹(1991—),女,汉族,河南洛阳,法律硕士,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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