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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与道德的不协调问题

2019-09-10李翠营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德治社会治理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如今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走向以立法为中心的形式主义。法治,不只是法的知识与技术的逻辑堆砌,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以道德价值为基础。

【关键词】:法治建设 德治 社会治理

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传统道德缺位

(一)中国人存在着严重的法治情结。从清朝末年变法开始,中国就走上了追求法治的道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人们追求法治还抱着一种审慎的态度,但是,从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于法治的追求则有着无比坚定的信心,以及不容置疑的绝对性。这种新的法治情结,可以把它总结为法治是一种善治的最高理想,是中华民族目前面临的唯一正确的道路选择。

(二)法治存在一定的缺陷。法治社会中的主要价值有“自由”、“平等”、“正义”、“规则”、“权利”、“程序”等等,这些价值是抽象的、怀疑人性的,以法治进行的相应的制度安排可以为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提供一个合理的环境,但是它却不能为人性的升华提供保障,不能为塑造理想人格提供条件,很难想像一个由法律和权利武装起来的人会有多么的可爱。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念,例如,“情义”、“仁”、“爱”、“谦让”等等,这些价值为培养人的情操,提高人的格调,升华人的人性提供良好的土壤,但是恰恰却不能为人们从事政治经济生活创造条件,如果带着“情义”、“谦让”进入市场,无异于等于自杀。

(三)我国的法治走向以立法为中心的形式主义。中国真正的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为了加快进程,醉心于法律规则的制定,使得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资源浪费是巨大的,为了颁布一部法律或者使已有的法律法典化,法学界最优秀的人才费尽心思,绞尽脑汁的制定出最为完善的法律,仿佛唯有这样才可以完成法治建设的大业。然而事实上,任何的法律或者法典都不可能是完善的,法律也不是能够解决任何事情。以国家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体现了一种构建主义法治的倾向,构建主义法治不可避免的具有国家主导规划设计的特点,过分依赖国家立法而忽视了道德、习惯等。

我们深信法治是国家的灵魂,但是一味的追求某一种法治文化,抛弃以往传统的道德伦理,例如“情义”、“礼让”、“仁”、“爱”等等,以永远的大写的“我”对待小写的“你”,一切以是否违反了自己的权利来取舍,人生不是处在各种关系和感情之中,而是在各种利益冲突关系和斤斤计较之中,没有了道德责任感,使人们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利益化。所谓物极必反,中国的传统道德思想还深深植根于这片土地,以往的道德秩序统治中国那么多年,还是有一定影响的,这种抛弃了以往的传统道德的法治社会建设过程往往是不顺利的。

二、法治建设中的道德价值和传统道德的冲突

(一)法治与德治的“冲突”。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方式是以道德伦理为主要的手段,以刑治为辅助手段,即所谓的“德主刑辅”,需要注意的是“德治”并不是与法治相对立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与“德治”相对立的是“刑治”,所以中国传统的儒学体系中的“德治”并不与法治相对立,可以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所以在中国要实现法治,必须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实现良法的统治。

良法的建立需要有广泛的社会价值共识作为前提基础。当代的中国的法治建构法治缺乏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进而导致了法治所倡导的社会价值与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体系相冲突。

(二)法治价值与传统道德价值的“沖突”。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与自由发展,这与中国传统的社群利益有明显的区别。国家以立法的方式融入进去的道德价值,明显的和传统的道德追求有隔离,导致了法治与德治的不和谐,所以,用立法的方式调和法治与德治的矛盾成效不大,如果一直这样,我认为这条路是很难走下去的。

中国正在处在社会转型的重大社会变革时期,立法为引导固然重要,但是不能茫然的学习西方的法治思想,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人文环境和道德传统,完全抛弃传统去拥抱西方的法治建设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的。真正的道德秩序不是人为的设计结果,而是社会自发的形成的。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种种有序的结构,但它们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

所以,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要从传统中出发,寻求出符合国情的社会价值,自发形成道德秩序,与法治相辅相成,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和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只有把在实践中形成的人们群众广泛认同的、较为成熟的、可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打破自上而下的法治建构模式。说起这些,对于道德秩序的生成,不是要放弃国家立法,只是寻求一种路径来解决现行的法治体系与道德秩序的冲突。

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多次强调了思想道德建设对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必须把传统的道德价值融合进法治体系之中,发挥道德和法律各自的专长,补充彼此的短板,让法律和道德互相促进,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道德缺位以及现代道德价值体系与传统道德体系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于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马长山.国家“构建主义”法治的误区与出路[J].法学评论,2016,(4).

【3】李德嘉.法治的道德维度儒家“德”观念的当代价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1).

【4】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李翠营(1993-),女,汉族,山东聊城人,法学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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