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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思考

2019-08-30胡烨

财经界·上旬刊 2019年8期

胡烨

摘要:《慈善法》的颁布为慈善事业翻开了新篇章,慈善信托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由于当前税收优惠方面法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上慈善活力的释放。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的慈善税收制度,对我国慈善信托税收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议对策:站在短期和长期的角度,分两步走,通过法律的完善,信息平台的搭建,以及社会各方力量的监督等,让慈善信托稳步前进,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慈善信托  税收优惠  建议对策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开启了慈善事业的新纪元。其中,对于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定,让人们对于慈善活动的方式有了新的认识。慈善信托,又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的定义,清晰表明了慈善信托具有的双重性: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纵观近几年慈善信托的发展,2017年,全国成功备案了44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资金规模6.94亿元,2018年,全国新设立慈善信托79单,信托财产达11.01亿元,在2018年12月28日,南京市慈善总会还向社会发布了全国首个遗产型慈善信托:吴毅文慈善信托,财产初始规模达904万余元。客观的数据让人们清晰的看到了慈善信托产品数量在迅速增长,资金规模在逐步扩大,慈善信托产品类型也愈发多样,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已从“预热期”过渡到了“成长期”,这些都是令人欣喜的成绩。然而,慈善组织的稀缺,企业、个人对慈善活动的参与度不够,慈善信托产品的单一化,税收优惠制度及税收征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当前,我国大力推行减税降费,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剖析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结合慈善信托的特点,对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问题提出对策是正当且必要的。

一、国内总体现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通知文件,《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均对我国慈善活动的税收问题有所涉及。如《企业所得税》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纵观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条文,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尚属一片空白,仅在《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将不享受税收优惠”。该法条只是从反面的角度进行了表述,而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税收优惠的征缴程序及课税的对象,均无明确规定,因此,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无论从制度的依据,还是实务操作都有待探究。

二、国外税收经验

放眼国际,英美日发达国家在慈善信托税收方面已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了解并学习他国的慈善信托税收经验,对构建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体系会有所启发。

(一)英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受托人、交易与税收:慈善组织如何合法交易(CC35)中提到,除非规章禁止,任何慈善组织都可以从事小规模、非主要目的的交易,并对其利润免征企业税(如果是慈善信托免征所得税),条件是必须将利润用于慈善组织目的。不仅如此,英国所有有关慈善信托享受税收的法条,在条件上都要求用于慈善目的,只有满足该条件,才有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在设立时,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会有所得税的税收抵扣政策,若委托人是企业,可在应税所得中扣除其设立慈善信托的所有款项,可抵扣的最高限额是该企业的应税利润额。若委托人是自然人,不光可以按照所得税基础税率22%进行纳税,就慈善信托这部分还可以获得税收返还。在程序上,只有成为“注册慈善组织”,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由慈善信托向英国慈善委员会提交申请,并经其审核通过,成为了注册慈善组织,方能有后续的税收优惠。

(二)美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国内税法典》第501(C)(3)条中提到,信托财产只能用于慈善目的的活动,不得为不适合的人谋利,在条件上也是将用于慈善目的放在重要的位置,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在设立时,若委托人是企业,可享受扣除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若委托人是个人,最多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税收。

(三)日本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在日本,对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仅适用于货币捐赠,其他的资产或者不动产捐赠未纳入税收优惠范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若能认定特定慈善信托的,在税前全额扣除。特定慈善信托的设立有三点要求:第一,信托银行是受托人;第二,慈善信托终止时,根据信托宗旨,信托财产应当向有近似目的的慈善信托进行转移;受托人不得擅自以合约终止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风险较小的方式进行投资;必须设置信托监察人;必须设置运营委员会,且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应遵循运营委员会建议;第三,需通过主管慈善信托的大臣认定。

三、浅析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属于“成长期”,这一期间遇到了很多问题,主要如下:

(一)法条缺失,未成体系

法律是保障事業发展最强有力的武器,体制机制不健全,事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也是如此,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法条的缺失,限制了慈善信托的发展。不仅如此,有关慈善的捐赠优惠政策都是零散的分布在各种税法及通知之中,未成体系,这样一方面由于政策颁布的主体不同,法律层级不同,会引起政策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人,也会无所适从。

(二)重复征税,普遍存在

慈善信托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管理和处分财政。而财产可能是货币、动产以及不动产,这些财产在慈善信托设立时,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这时也许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时,又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最后在分配给收益人的时候,因为财产转移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又对此再缴纳一笔所得税。但就其实质看,其实是一笔财产的真实转移,在委托人交给受托人时,这一转移是形式上的,因此这样重复征税,无形中消耗了慈善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有悖于委托人的意愿。

(三)社会力量,选择受限

我国目前有不少信托公司,然而这些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上未能打开局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对带有营利性质的信托公司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在2008年后,银监会曾颁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提到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但如何争取,依然没有法律依据。不仅如此,我国目前对于国家认可的非盈利慈善组织有捐赠票据,但对于信托公司,不能获取捐赠票据,因此委托人将财产交由信托公司做慈善信托时,无法获得捐赠票据进行税款抵扣,而交给慈善组织,又因慈善组织的稀缺和专业性不够,让委托人选择受限。

(四)监管不到位,易成风险

慈善信托是以慈善为目的进行的慈善活动,但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都可能会滥用设定的税收优惠来逃避税负。比如委托人假借设立慈善信托为由,抵扣了应纳税所得额,受托人利用免税资格进行与慈善无关的营利活动,亦或是受益人隐瞒或制造虚假的信息来隐藏自己真实的纳税能力等,这些都是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总的来说,针对慈善目的的事前实质性审核、事中持续性跟踪与披露,以及事后的惩罚措施都未建立,这就容易造成我国税款流失,扰乱慈善事业的秩序,造成不可控的巨大风险。

四、建议对策办法

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可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社会的资本流向慈善事业。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短期修正,折中发展

1、税法修订,增加内容

当前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急需国家制定相应政策予以明确,因此建议在涉及到的各个税种法条里增加一条关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可以借鉴英美日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参考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当下慈善信托发展的时期,加大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力度,以修订税法的形式,增加个别条款。

2、创新模式,合作发展

针对信托公司是营利组织而无法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获得捐赠票据的问题,短期内可以按照“慈善组织+信托公司”这一合作模式,慈善组织可以担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委托,并将该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运作,为受托人财产保值增值。这样,一是解决了信托公司不能开捐赠发票的问题,而通过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可以化解现有慈善法律框架下比较棘手的税收问题。二是解决了信托公司知名度低,開办慈善信托的善款来源少等问题。同时慈善组织对于公益项目的管理能力较强,可以对开展的慈善项目进行持续性的跟踪、评估和执行。三是发挥了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实现善款的保值、增值。

(二)长期完善,形成体系

1、完善法律,形成系统

针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白以及零散化的现状,建议国家从顶层角度,颁布一条专门关于慈善信托税收的法律,明确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纠正形式上的课税方式,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以较高的立法层级,提升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的地位,并且将分散于各个税种的优惠法条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赋予专票,激发活力

对于信托公司没有专门的票据用于慈善信托业务活动,而导致信托公司采取合作方式进行慈善信托的问题,建议由税务总局结合财政部的意愿,设计慈善信托专用税务票据,赋予信托公司开具慈善信托票据的权利。一是这种税务发票可以让税务部门方便掌握慈善信托资金的流转情况。二是可激发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有了专用票据便有了抵扣的依据。三是激发了社会各方的活力,不再仅仅只是慈善组织,它能让更多公司也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

3、搭建平台,加强监督

慈善司的成立标志着慈善事业又跨出了一步。建议由慈善司牵头,搭建全国统一的慈善信托信息披露平台,包括慈善信托设立前的实质性审查信息公示。每半年联合审计、财政、税务对慈善信托进行抽检,查看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并将检查结果在平台予以公示。事后对于违规单位,不仅取消税收优惠资格,还要予以重罚,并将处罚信息予以披露,让社会公众了解各家慈善信托的优劣。

五、结束语

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的,对于其税收优惠制度,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完全照搬,需要全面考虑我国的国情,分短期和长期两步走的方法予以完善。相信未来,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会取得新的突破,激发社会更多的慈善之心,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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