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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2019-08-30钟展锋

财经界·上旬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负

钟展锋

摘要:增值税税率的下调,给建筑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文章主要从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两个方面探讨了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税率下调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应对方案,以期能够为实现建筑企业的减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税率下调  建筑企业  税负  减税

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更好地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及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财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无疑会使建筑行业发生一定的改变。税率下调给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有哪些?建筑企业应当采取何种方法应对?是当前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一般计税项目

一般计税项目是建筑企业现阶段的主要计税方法之一,税率下调不可避免地会对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更清晰、准确地表达税率下调的影响,本研究探讨了正在施工项目、正准备签订而尚未签订合同项目、以后新签项目在税率下调后发生的改变。

首先,对于正在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已经开进、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收入或成本已发生,截止2019年3月5日已经开具的发票,由于对应税负已经形成,因此不可更改;二是截止2019年3月5日已产生纳税义务,将开具但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注意,若是可以对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进行调整的部分,则可以推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无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进行调整的部分,必须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避免补税、上缴滞纳金,影响企业利润;三是截止2019年3月5日未出现纳税义务的部分,便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来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对于正准备签订而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包括可改签合同的项目,应看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纳税义务的日期,尽量在2019年3月5日之前对内开具发票,尽量在2019年3月5日之后对外开具发票,以实现节税目的。

最后,对于2019年3月5日之后签订合同的新签项目,税率已经明确为9%,需要注意定价。假设不含税价格固定,进项税、销项税的额度降低,但因为从计税依据角度考虑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所以最终税负无疑会降低。税率下调的应税范围包括建筑业、制造业,所以下游企业税负也会相应有所降低,同时增值税税负有着可转嫁性的特征,定价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转嫁税负,是建筑企业决策层需要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一些建筑企业在税率调整前,按不含税价格进行定价,与分包商、供货商签订了合同。对于这样的情况,税额应当按照增值税发票中的税额,由发票取得方另行承担并支付。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税率下调,有利于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站在宏观层面考虑,有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提高。同时,附加税、成本呈下降趋势,建筑企业的税前利润将会大幅度提升。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之中处于中游位置,议价能力相对较弱,加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因此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价的方式,税率下调之后,业主也会将合同价格调低,这样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压缩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减弱建筑企业在税率下调这一优惠政策中的获利水平,甚至有可能不能获利。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税率下调,加强供应商、业主之间的沟通,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包括调整合同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以便于在税率下调的税制改革中占据优势,实现企业利润的提高。

(二)简易计税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也是建筑企业现阶段的一个主要计税方法。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适用征收率为3%,含税总价便是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税率下调的情况下,若是不调整与供应商,包括分包商的含税总价,则不会对其税务指标、财务产生影响。

但是,因为税率下调会降低供应商的税率,若是不调整与供应商的含税总价,税率下调所带来的利润则会全部由供应商享受。面对这样的状况,建筑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适当下调合同价格,从而与供应商共同分享税率下调带来的利润。通过下调合同价格,可以减少项目的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收益。

二、税率下调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应对方案

税率下调背景下,建筑企业可以从供应商、业主两个方面,加强管理,以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与供应商協商

发票的取得,应按照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来进行划分。2019年3月5日之前的产生纳税义务的项目,需要按照原税率来取得发票;2019年3月5日之后的产生纳税义务的项目,则按照下调的税率来取得发票。若是没有按照按照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来开具发票,导致适用税率出错,原则上为不合规发票,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从开票方,主要是少缴税款而导致缴纳滞纳金、补缴税款的风险;从取票方主要是无法税前扣除、无法抵扣的风险。

与供应商进行沟通的时候,需要注意:在税率下调之后,若是供应商在进行调价的时候是按照不含税价格不改变的标准,那么对建筑企业来说,则是成本不变、进项税减少、现金流减少;若是不调价,那么对建筑企业来说,是支付总价不变,但由于税率下调,进项税减少,对应成本也会增加。基于此,在税率下调之后,为获取更大利润,建筑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与供应商沟通,争取调价。建筑企业在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调价的时候,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的差异,使用不同的谈判措施。首先,若是合同条款中注明了含税总价,未实行价税分离,也就是仅约定总价。建筑企业应与供应商谈判,从供应商税负减少、业主调价的角度,争取让供应商适当下调价格或者是按新税率、不含税价格。其次,若是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了不含税价格及对应的税款、税率,也就是按照价税分离约定,则建筑企业可以与供应商直接协商调价,也就是不含税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率下调、税款减少,按照变动后的金额来进行计算。

(二)与业主协商

发票的开具,应按照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来进行划分。2019年3月5日之前的产生纳税义务的项目,需要按照原税率来取得发票;2019年3月5日之后的产生纳税义务的项目,则按照下调的税率来取得发票。为了避免建筑企业的补税、滞纳金风险,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在3月5日之前的,应在3月5日前尽量与业主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业主推迟付款、不能及时结算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建筑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進行处理:首先,梳理已经到达纳税义务时间,也就是已结算、到付款时间的金额,与业主沟通,尽量争取在税率下调前将延迟纳税金额解决;其次,梳理除预收款之外的已收款未开票金额,与业主联系,尽量争取在税率下调前按原税率11%全额开具发票。

与业主进行沟通需要注意:2019年3月5日之后产生纳税义务的项目,需要按照新税率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合同价格,则需要与业主沟通。首先,建筑企业应与业主协商,尽量不调整合同价格,即使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其次,若是业主要求必须按照新税率、不含税价格直接调整合同价格,建筑企业与业主协商的时候,应重点强调成本构成之中一些项目适用未调整税率或者说不能抵扣,且无法确保涉及调整税率的供应商可以全部同意调价,因为这样会导致成本的提高,降低项目的利润。所以,建筑企业应当请业主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在准确计算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进行部分下调。

除此之外,针对已经中标、需要签订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或者是可改签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之中适用税率、不含税价款的规定来执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税率下调不可避免地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新形势下,建筑企业应当明确税率下调给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所带来的影响,并要加强与供应商、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尽量控制税率下调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抓住税率下调的机遇,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利润,才能使企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得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进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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