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入罪机制探析
2019-08-21黄彬高四双
教育教学论坛 2019年34期
黄彬 高四双
摘要:虚假诉讼罪必然会对司法秩序造成侵害,对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则属于选择性客体。作为刑民交叉紧密的罪名,该罪的客观行为为捏造全部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司法秩序;刑民交叉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34-0084-02
随着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民事诉讼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大量虚假诉讼行为将会受到《刑法》“虚假诉讼罪”的规制。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不再仅依据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或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无罪化处理,或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虚假诉讼行为入罪,无疑是对民事诉讼中扰乱司法秩序、利用法院判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力震慑,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构建了《刑法》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客体及客观方面的认定仍然存在难以厘清的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此次虚假诉讼入刑属于试探性立法,因此更应该明确此罪的犯罪构成,以便实现入罪明确化。
一、虚假诉讼罪客体分析
2002年10月24日最高检《答复》中认定“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笔者认为该《答复》对该行为侵犯客体的认识不妥,该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包括司法秩序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两种客体不一定均会受到同一个犯罪行为的侵害,故不应细化区分为主次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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