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
2019-08-13房心如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个人
摘 要: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个人到底能否与国家比肩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在历史各国各学派众说纷纭。本文通过介绍近代中国的思想变迁,进而分析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个人;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体;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20-01
作者简介:房心如(1998-),女,汉族,山东德州人,华东交通大学,本科。
在近代中国,尤其以民国为首,在国际关系与利益需求变化的影响下,我国学者开始对国家是唯一主体的国际法规范产生质疑。欧洲国际法的主体理论让处于迷茫期的中国学者们看到了一丝新的希望,让他们对个人的概念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但同时也让部分“顽固分子”感受到了对未知的恐怖。
一、传统学者:国家主体唯一至上
在近代中国动荡的历史环境中,一心求稳的传统学者们固守国家主体唯一的国际法规范有其一定的道理。他们一方面希望天盛王朝能够再度兴旺,专制统治继续得以巩固;另一方面则一定程度上削弱人们的反叛意识。与这种观念并行的是,这些学者并非对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完全否认,而是对于如教皇、殖民地等主体地位加以认同,这也折射出这些学者的封建思想。
在遵循国家主体至上的传统学者看来,个人是国家的一部分,当国家作为主体在国际关系中运行时,个人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利害关系,因为个人其实是国家法中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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