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我国刑法理论和《反思刑法》中的义务来源问题
2019-08-13童镘霓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不作为的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一直是一个饱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在德国、英美法系和中国均有对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研究,不过在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方面却有所不同。本文试图根据乔治·弗莱彻的《反思刑法》中关于不作为义务来源的介绍,将其与中国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义务来源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导致义务来源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加以借鉴。
关键词: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反思刑法》;义务来源的差异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39-01
作者简介:童镘霓(1996-),汉族,云南昭通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我国刑法理论和《反思刑法》的义务来源问题相同之处
中国刑法理论与《反思刑法》都确定了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的前提,首先是被告人有救助义务,其次是对义务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在被告人制造了风险即被告人具有先前行为这一点上的规定大致相同。中国刑法理论与《反思刑法》中观点都赞成如果被告人因为导致原初的危难状态而承担刑事责任,则被告人有义务防止原初犯罪事态的扩大,即“谁创设风险,谁消除风险”。另外,都承认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具有救助义务。英美刑法中父母和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照顾救助义务是根据血缘关系的忠诚、家庭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存在,我国刑法直接将此种情况下关系中产生的救助义务用法律加以明文规定,是属于法规范的救助义务,德国判例承认更加复杂情况下的介入并且回避死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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