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2019-08-07季境
江汉论坛 2019年6期
摘要:回购权条款作为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当投资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发生时,合同任何一方可以请求相对方行使该权利并使投资人最终退出公司。一旦回购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终止原投资关系的法律效果,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实现股权到债权的转化功能,因存在投资固定回报及导致公司资产减少的表象,在实践中争议颇多。明确界定回购权的法律性质、行使方式及期限,不但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诸多的裁判困惑,厘清裁判规则和尺度,也是稳定公司法律关系利益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之举。
关键词:回购权;形成权;解除权;行使期限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6-0123-04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广泛运用和发展,商事主体越来越青睐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融资交易。藉此,拟融资的目标公司以股权为融资工具获得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则借助股权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资本的运作而最终获得财富增值。此类交易达成的方式是,投资人先以公司增发认股的方式将资金注入目标公司,参与对目标公司的管理甚至取得对公司的“控制”,待目标公司上市或被并购或实现管理层收购等方式使其股权实现溢价时,投资人通过抛售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由于运用了股权这一媒介,投资人对目标公司“控制”的方式多是通过赋予股权更多的功能來实现的。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并取得股权的目的是为将来股权溢价实现资本增值,最终是否能够出售股权便成为此类投资交易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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