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现状与不足
2019-08-07宋涵博
世界家苑 2019年6期
宋涵博
摘要:《行政处罚法》实施和修改之后,国务院制定规章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地方政府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也作出了更容易操作的法规,但是由于此程序引入比较晚,各个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致使在操作适用过程中出现一系列情况。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足;建议
1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足
1.1 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1)周云帆学者认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一个空白条款,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一刀切的规定一个数额为“较大数额”的起点,因此留下这个空白,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己确定,但是,从现已颁布的规章来看,有关的规定相当混乱。(2)条文中的“等”字也引发了歧义,它的含义关系到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目前分成等内说与等外说两种意见。等内说认为“等”字是一个虚词,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等外说认为“等”字是列举式加省略式的表述方法,即只要与列举出来的前三者性质相似,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可以要求听证。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3)没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听证,人身自由是是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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