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机制的体系化阐释
2019-07-13黄涧秋
法治研究 2019年2期
黄涧秋
摘要:征地补偿安置的协调裁决程序应当纳入行政争议解决的统一制度中予以适用,协调程序应当作为任择性程序而非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前置,裁决程序应当定性为行政复议而非行政决定。最高院关于受案范围问题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认定模式,反映了批准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不确定性。批准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决定了被告的确定,根據多阶段行政行为规则,批准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双重构造,复议被申请人与诉讼被告的乖离是一种制度性困境,我们需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修补和完善。
关键词:征收补偿安置 协调裁决 批准行为 多阶段行政行为 程序衔接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当前多发的一类典型行政争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救济渠道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是解决争议的先决条件。1998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确立了一套以协调和裁决为特别程序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原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试点,旨在于征地补偿安置领域探索一种独特的争议解决机制。但是,该争议解决机制的独特性与一般法之间的抵牾反而导致各种方式的碎片化和内在断裂。此外,在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维持类复议决定情形下共同被告制度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行为定性上的重大分歧,进一步增加了行政争议受案范围的变数和法律适用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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