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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金融的法治化建设

2019-07-13李有星潘政侯凌霄

法治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金融

李有星 潘政 侯凌霄

摘要:“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理论及实践”高端论坛,从数字金融的法治化发展入手,重点探讨了数字金融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立法、商业信用立法、数字金融发展等法律问题,以及数字金融的司法与仲裁。与会专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研讨,对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展开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数字金融 地方金融 商业信用 互联网仲裁

2018年12月2日,“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理论及实践”高端论坛在杭州隆重召开,来自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高校、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金融相关企业的领导、专家学者250余人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围绕数字金融的法治化发展问题,从法律制度、社会治理和司法应用等角度入手,探讨数字金融规范发展问题,具体讨论了数字金融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与商业信用立法问题、数字金融规范发展问题、数字金融的司法与仲裁问题等问题。

一、数字金融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立法

(一)数字金融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立法适用范围

地方金融立法的适用范围,是地方金融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其实质关系到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事权的划分与合作。一般而言,地方金融立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1类,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划定的11类对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以及要求地方强化监管的4类机构,包括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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