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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之保障制度初探

2019-07-13宁清同

法治研究 2019年2期

宁清同

摘要:生态修复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各国法律中已经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因此,为保证责任人最终具有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能力,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制度,也在试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但是这些制度的保障功能十分薄弱,应当构建以生态修复保证金、强制性生态修复责任保险为核心的生态修复责任保障机制,确保责任人有足够的能力完成生态修复。

关键词:生态修复责任 生态修复保证金 生态修复保险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我国在环境资源的单行法中也早有规定,如2004年《土地管理法》、2009年《矿产资源法》、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201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均明确肯定了生态修复责任。2018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分编(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010条也将生态修复规定为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但是,生态修复责任人是否有能力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是决定最终能否实施生态修复的关键因素。而保障责任人能够实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具有足够的可支配的生态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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