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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边界

2019-07-12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3期

吴 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起先关注家庭惩戒行为的并非是刑法,而是民法亲属法论中亲权部分的内容。民法上的“亲权”,简言之,意指父母之于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义务。父母的家庭惩戒权即是该权利与义务的当然理论内核,当未成年子女不听从父母的管教出现越轨之行为时,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亲权人在必要范围之内得实施惩戒行为以使未成年子女改恶迁善。同时,若亲权人滥用亲权,实施了过限的惩戒行为,则可能构成撤销亲权的原因。①家庭惩戒权即指家长为基于保护教养权之权利,尤其基于教育权之权利,对于家庭成员之身体上或精神上予以痛苦,采取斥责、殴打、杀死等手段对其惩戒,使其改过迁善的权利。②但自封建社会以来,家庭惩戒行为不仅在家族法规中得以体现,亦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

一、问题的提出——以三则典型案例为线索

在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社会中,父母基于树立权威、维持家庭伦理秩序的考量,抑或是出于教育、矫正子女恶行的动机,对子女施

①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第867页、第869页。

② 汤建华:《回归于重构:传统中国家庭教育惩戒权的历史考察》,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年第11期。本文所要论述的家庭惩戒行为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因而要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夫妻之间的“家暴”。以“必要的暴力”成为最便宜的手段。但是,这些行为不仅会对子女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且难以修弥,更为重要的是,所谓“必要的暴力”常常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突破道德的约束,进入刑法评价的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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