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抢劫犯罪的对策分析
——以犯罪经济学为视角
2019-07-12胡艺坤
胡艺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作为严重侵犯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抢劫罪自古以来便备受统治者的重视,我国对于抢劫罪的立法最早可追溯至夏商时期,在此后封建统治的各个朝代都对抢劫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以宋朝为例,熙宁四年,设立《盗贼重法》,规定对强盗罪要处以死刑,家眷发配边疆,没收家产[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经数次抢劫犯罪的高发时期,随着新时期国家对盗抢骗犯罪的严厉打击,抢劫罪的刑事立案数逐年递减,2015年至2017年连续同比下降29.2%和36.1%[2]。然而仍要认识到一个事实——我国抢劫犯罪的绝对数量仍较为庞大,2017年抢劫罪的立案数达39230起,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的0.72%[3],依旧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人均为理性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必然脱离不开成本——收益的考量。在公安部严厉打击盗抢骗犯罪的专项行动下,破案率显著提升。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人应当不是完全理性的犯罪人,否则不会违反经济学规律,出现犯罪成本高昂,却仍去选择抢劫的悖论。但事实并非如此,需要用犯罪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概念
(一)抢劫罪类型界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根据抢劫罪犯罪模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自然人随机作案和团伙策划作案,前者往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抢劫,占抢劫案件数量的多数,即随机性较强,人员缺乏组织,对于抢劫没有精心的准备与策划;后者恰恰相反,发案量较少,实施抢劫行为往往为了获得巨额收益,前期需要投入的成本较高,存在周密策划、组织分工明确等特征,例如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需要准备枪支、车辆,摸清地形、监控措施等。这两种抢劫犯罪在犯罪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模型中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本文仅对自然人随机作案的抢劫犯罪,即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犯罪进行犯罪经济学分析。
(二)成本—收益模型
边沁最早将功利主义引入立法领域,其认为刑罚是恶的,只有将其用于排除更大的恶时,才能被允许,借此对刑罚的作用进行计算,并提出如果立法者发现刑罚在确定性和及时性上低于犯罪所获得的收益时,就应当增加刑罚的严厉性。随后很长一段时间,功利计算并未成为解释及预防犯罪的主流观点,人们转而投向社会、心理等领域寻求答案。
1968年,加里·贝克尔打破了这个局面,率先开启了犯罪经济分析的先河,提出犯罪的成本—收益模型[5],他指出:当潜在犯罪人从事犯罪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与资源用于从事其他合法活动带来的效用,则这个人便会选择犯罪。简言之,一个人是否犯罪,取决于他对实施犯罪与否的成本—收益的比较,这是不同类型的犯罪中所普遍存在的规律。
根据贝克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犯罪人进行成本—收益决策制成一个简单的模型。潜在犯罪人追求的利益用“G”表示;为犯罪的实施而进行的成本投入,构成了现实的机会成本,用“OC(opportunity cost)”表示;此外犯罪人还将计算被惩罚的概率和严厉程度,这构成预期惩罚成本,用“PC(penalty cost)”表示;最后,犯罪人将受益减去成本,得出净收益,用“NG(net gain)”表示。那么可将成本—收益的计算公式表达为:
根据上式,(G-OC)便是犯罪人在未被逮捕时的犯罪收益,如果这项收益为正,那么相较于将资源投入其他领域,显然犯罪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当然,犯罪人最后是否实施犯罪,还需考量预期刑罚(PC),当犯罪人认为(GOC)的收益仍大于EC时,便会实施犯罪。
图1 :成本—收益决策模型[6]
在图1中,横轴表示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所投入的资源,竖轴表示实施犯罪带来的预期回报。水平线为机会成本线,即犯罪人将资源投入合法活动所能获得的报酬,并且假设机会成本在一定社会环境下是固定的。斜线R表示犯罪人实施犯罪所能获得的收益。由此可以得出,假设预期刑罚成本为一个确定的值时,犯罪人投入A单位的成本,则可以获得最大收益“CBD”,此时影响收益大小的因素只有机会成本,当机会成本上升则犯罪的经济利润减少。
作为典型的以谋财为动机的犯罪,抢劫罪同样适用于成本—收益模型,但在模型构成上存在其特殊性。
图2 :地区分布
图3 :抢劫金额统计
二、抢劫罪的经济分析
根据理性人假设,任何人实施犯罪都是寻求一定的收益,抢劫罪的犯罪人也不例外。抢劫行为对潜在犯罪人最重要的诱导性就在于犯罪各项成本极低,以至于在预期刑罚成本如此高昂的情况下,仍选择实施抢劫。
(一)抢劫罪的收益分析
抢劫罪的收益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财产性收益,二是精神性收益。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抢劫罪犯罪人主要追求的是物质化利益。
根据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为案由,按省份进行划分,抽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不包含台湾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类型的抢劫罪的生效判决各5至8例,共计200例。统计得出抢劫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的占总数的58.5%,且存在19%的犯罪人几乎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的收益,例如银行卡(未取出)、破旧衣物等。然而参考人社部最新公布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最低工资已达到1576.88元①资料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情况,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gongzishourufenpei/fwyd/201901/t20190110_308813.html,2019-01-10.。由此可见,抢劫罪的犯罪收益并不高。
(二)抢劫罪的成本分析
犯罪成本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犯罪成本是指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成本代价,以及对犯罪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服刑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狭义的犯罪成本是仅就犯罪人个人而言,本文主要论述狭义的犯罪成本,除机会成本外,还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预期刑罚成本等。
抢劫罪的犯罪人为谋得物质利益实施犯罪行为,与其他财产类犯罪人一样,其决策过程也存在成本核算的过程,抢劫罪的犯罪成本主要有:
1.直接成本。抢劫罪的直接成本首先是为犯罪活动准备工具所投入的现金支出,例如刀具、枪支、面罩、交通工具等。一般而言,抢劫罪的现实成本很低,犯罪人不需要购买精密的技术设备,仅需准备简单的工具,进行一定的策划便可以实施抢劫。然而,国家仅能对枪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行管制,对于其他多种可能的抢劫工具(如水果刀、棍棒等)的来源缺少管制可能性,因此,国家对抢劫犯罪相关的直接成本进行进一步管控,难以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
2.技术成本。假设将犯罪作为犯罪人谋生的技能,那么各类盗窃犯罪的犯罪人是典型的“技术性犯罪人”,不论扒窃还是入室盗窃均需要犯罪技能的培训,这其中就需要盗窃犯罪的犯罪人进行相关时间、精力、金钱的投入。反观本文所指的自然人抢劫,其特征便是仅需凭借自身的暴力优势去“出租暴力”,便可以从弱势者(老人、妇女、儿童等)身上攫取超额的租金,这导致此种抢劫的难度远低于盗窃,因此这是犯罪人选择实施抢劫而不实施盗窃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4 :判处刑罚统计
2.预期惩罚成本。预期惩罚成本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刑罚,这种法律制裁措施因为便于计算和控制,一直以来是犯罪经济学关注的重点,不论是贝克尔还是波斯纳都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论述。预期惩罚成本主要受三种因素影响:刑罚的严厉程度、及时程度和抓获率(犯罪被惩罚的概率)。在我国,抢劫罪的刑罚十分严厉,起刑点为三年,最高刑为死刑,并且在实务中对抢劫的处罚也较重。自2016年以来,公安部对“盗抢骗”犯罪的专项打击,使得抢劫罪嫌疑人在内的三类犯罪的被起诉数量以及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比例均出现上升。根据上述200例判决书统计发现,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占65%,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占33.5%。可以看出,抢劫罪的预期刑罚成本是很高的。
一般而言,预期惩罚成本(EC)=严厉性(S)×及时性(T)×确定性(P)。
公式表示为:EC=S×T×P
假设惩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最高为10,死刑最为严厉,计S=10,死缓作为一种死刑的执行方式,实为生刑,可以计S=8,无期徒刑计S=7,有期徒刑按照时间长短依次分4、5、6几个档次,拘役、罚金的严厉性数值依次降低①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人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的区间存在一定敏感性,会影响其成本的核算。。
根据上述公式,当S、T、P均为10时,EC=10×10×10=1000,达到预期惩罚成本的理论最大值,根据假设,理性人在这一时间绝不会犯罪。在专项打击政策下,抢劫罪的及时性与确定性均超出平均水平,即T与P的值均大于等于6。抢劫罪的起刑点为三年,即S大于等于4。所以假设S∈{10≥S≥3}、T∈{10>T≥6}、P∈{10>P≥6},则:
EC∈{1000>EC≥108}
然而,提高应对抢劫罪的确定性和及时性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资源,这种资源作为犯罪的社会成本,永远都是稀缺的,并且T和P都不可能增加到10。
此外就刑罚的确定性而言,现代犯罪学对于隐案研究已经证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其隐案数量成反比[7]。其后,我国关于隐案的实证研究也证实,盗窃等侵财案件犯罪黑数大,明数仅占接报案的10%[8]。与盗窃相比,抢劫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黑数较小,被发现的概率更高。
基于同样侵财动机的抢劫与盗窃,在预期刑罚成本差距如此悬殊的情况下,犯罪人为何仍要选择实施抢劫行为?本文认为是犯罪的机会成本产生的作用。
三、抢劫罪的机会成本分析
根据中国法律年检的统计,2017年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数达3459742,占刑事立案数的63.1%,远超抢劫罪的立案数[9],这也印证了前文的分析,盗窃罪的刑罚严厉性、确定性均低于抢劫罪,对理性犯罪人而言,似乎并没有实施抢劫却不实施盗窃的理由。但2017年39230起抢劫案件并不是违反经济学规律的现象,而是由于抢劫罪自身犯罪成本特点决定的。
抢劫罪的另一重要成本便是机会成本,在犯罪经济学的理论中[10],机会成本往往仅指现实的机会成本,即将实施犯罪的时间投入正规工作所能获得的收入。实际上,犯罪人在未来还有可能支付机会成本,即预期机会成本。例如抢劫罪犯罪人被司法系统发现后,便会出现“污点效应”,这将给犯罪人带来名誉的损失、社会关系网中被“放逐”、找工作困难等代价。
图5 :职业分布情况
但是,相较于白领阶层,对低收入者甚至是无业人员而言,预期的机会成本十分有限,甚至在从事合法工作也仅能保持温饱的状况下,入狱“吃牢饭”也未尝不可。在上述200例判决的犯罪人中,绝大多数为低收入群体,其中仅“无业”便高达59%。
图6 :受教育程度情况
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初中及以下的达84.5%,而大学本科及以上的仅有1人。也就是说,在入狱前,这些犯罪人也多无业或从事体力劳动,许多相关研究也印证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11],抢劫的犯罪人多为社会底层人员,缺乏社会地位、体面的工作,拿着微薄的收入。因此这类人群犯罪的预期机会成本很低,守法对于他们来说缺乏吸引力。而机会成本过低,甚至会让预期刑罚成本变成负值,即犯罪人主观认为在社会中难以立足,无法养活自己,选择犯罪后即便被抓获,在狱中也可以保障基本生活。
综上分析,我们发现在上述犯罪净收益的公式中,对于社会底层人群中希望犯罪的人来说,抢劫犯罪的直接成本与技术成本(OC)极低,而预期刑罚成本(EC)在机会成本的影响下,甚至成为负值。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OC+EC<0的情况,那么犯罪收益(G)的高低便显得无足轻重,无论抢劫收益是多少金额,对于这类犯罪人而言都是净收益。因此,不难解释为什么在严厉刑罚和较高逮捕率的情况下,仍有庞大的抢劫罪立案数量。
四、抢劫罪数量下降趋势原因分析
(一)支付技术进步,抢劫罪收益降低
当前,移动支付已被广泛应用,我国已领先世界提前进入无现金社会,有学者测算我国2002年至2017年间,非现金支付手段对现金的替代数量,导致少投放现金45751亿元,累计达39.06%[12]。对抢劫犯罪而言,无现金社会造成收益来源减少,获取收益的难度提升,而为取得更高的收益,犯罪人则需要通过例如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提现等方式进行抢劫,这又大大提升了其被逮捕的概率,间接提高了抢劫罪的抓获概率。
(二)专项行动打击,刑罚预期成本提高
近几年,我国抢劫罪的立案数量急剧减少,2016年与2017年立案数连续下降29.2%与36.1%,这与公安部2016开展的“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密切相关,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显示,2016年盗抢骗犯罪现案破案率由25.79%提升到26.79%,2017年提升至31.9%,增长率由1.63%提升至4.5%。此外,对盗抢骗犯罪分子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比例显著提升[13]。对抢劫罪的专项行动同样提升了犯罪人的预期刑罚成本,从而抑制了抢劫罪的发生。
(三)精准扶贫,效果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18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较2012年减少8239万人,贫困发生率也降低了8.5%[14]。莫里森曾指出:“如果众多的群体缺乏体面生活的权利,如果他们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力意志,为何他们仍要克制自己,不去选择暴力?不去欺骗呢?不去剥夺呢?”这并不是在为低收入人群实施抢劫诈骗等犯罪开脱,而是说明社会底层群体过低的机会成本和他们对生活的预期的强烈反差,是促使这些群体实施财产犯罪的重要客观因素。因此,国家通过精准扶贫有效地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从犯罪经济学角度来看,扶贫的相关政策提高了潜在犯罪人的预期和现实机会成本,从而抑制其犯罪动机的产生。
五、我国抢劫罪的对策分析——以犯罪经济学为视角
从以上分析表明,抢劫罪的犯罪人并不是典型的“理性人”,在公安部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抢劫罪仍以庞大的数量占据一席之地。寄希望于严厉打击能够长效抑制犯罪是不现实的,我们需要思考当专项行动结束后,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预期刑罚成本降低,潜在的犯罪人是否会重新选择抢劫犯罪。因此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从影响抢劫行为成本—收益的各要素出发,运用经济学手段抑制抢劫犯罪。
(一)刑罚对策
1.抢劫罪的死刑适用。抢劫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是国家适用死刑最为集中的罪名之一[15]。边际威慑理论认为,刑罚的严厉程度要随着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的改变而改变,当犯罪损害愈大,对其制裁也愈加严厉。一名抢劫犯罪人不仅要选择是否犯罪,还要选择实施情节较轻还是较重的抢劫,例如是否需要杀害被害人。如果无论轻罪重罪一律严惩,那么更为严重的情形将得不到威慑,刑罚的边际威慑将不复存在。在我国,犯罪人实施抢劫过程中,倘若加重情节之间出现交叉,那么被判处死刑的概率将大大增加,然而犯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这种情形下缺乏更严厉的措施对其处罚,便损害了刑罚的边际威慑效果。例如犯罪人入户抢劫,并抢劫数额巨大,那么杀人灭口,消灭被害人陈述和指认的可能性,是降低逮捕概率(预期成本)的有效手段,基于此,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对犯罪人产生负向激励,大大提高被害人被杀的概率。在沙俄时期,叶卡捷琳娜二世对抢劫罪规定并适用了大量死刑,这导致当时抢劫罪犯罪人形成了“逢抢必杀”的共识。当前,我国刑法为保持死刑的边际效应及刑罚的谦抑性,对死刑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同时,进一步严格适用死刑,并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规定更有弹性的“量刑梯度”,仅对最为恶劣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情节适用死刑。但这不意味着要废除抢劫罪的死刑,需要的是调整刑罚结构,改变一些学者曾提出的:我国刑罚运作中“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问题[16]。
2.提高犯罪人被惩罚概率,适当调整监禁刑的结构及适用。在保证对抢劫罪严格适用死刑,维持边际效应的基础上,如何保证刑罚的威慑性?犯罪经济学中弹性理论认为死刑是威慑力最大的刑罚,在死刑减少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刑期以保证刑罚富有弹性。然而,刑期长短与犯罪人被威慑的程度不必然成正比关系。在犯罪人决定是否实施抢劫时,执行刑期的天花板从27年增加到40年甚至终身监禁,对于抢劫罪的犯罪人的威慑效果是否存在差异,能否纳入其预期刑罚成本的核算中?行为经济学派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波斯纳认为犯罪人都是典型的“双曲线贴现者”,即随着未来的贴现成本和收益越来越紧迫,双曲线贴现者会逐步提升其贴现率。因此有学者指出,潜在犯罪人的贴现率可能异常高,因此将来数年的监禁的效果会大打折扣[17]。换句话讲,对于抢劫罪的犯罪人而言,未被抓获和执行三年徒刑的区别显著高于27年和40年徒刑的区别,因此应进一步提高抢劫罪被抓获和定罪的几率。其次可以适当增加抢劫罪非监禁刑的适用,将非监禁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作为监禁刑的补充。
(二)社会对策
1.提高国民的受教育水平,提升义务教育普及度。通过200个判例中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可以看出,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受教育程度多数为小学学历及以下,甚至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与犯罪的因果关系已经被众多犯罪学理论证实,而经济学的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对个人职业生涯的投资,愿意投入时间金钱于教育,是因为要向社会发送“能力强”的信号,从而在未来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对高学历人群来说,就是不去犯罪的预期机会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提升国民整体受教育水平,同时继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防止因贫困等原因导致青少年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进而使其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体面的职业与收入,这是长效预防抢劫犯罪的应然之策。
2.坚持推进精准扶贫,为贫困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以人均每天支出1.9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共减少了8.5亿多贫困人口。2012年至2017年,中国每年有1000多万人稳定脱贫[18],这些辉煌的成绩背后,必然是多项社会保障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根据判例抽样显示,抢劫罪的犯罪人中,无业及打零工占比达69%,多数为贫困人员。也就是说,剩余的贫困群体仍产生了相当比例的抢劫犯罪人。根据图1所示的犯罪人成本—收益的决策模型,减少抢劫罪犯罪人收益的最直接方法就是提高机会成本线,使得最大收益BDC的面积减少,这便需要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有效的就业机会。
3.完善犯罪收益的拦截措施。传统的抢劫犯罪,犯罪收益往往以现金和贵重物品居多,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直接减少了传统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的收益来源,国外研究也证实了这一论断,有学者发现无现金的国家抢劫犯罪率更低,针对这一现状,应当在顺应无现金化的同时,不断完善移动支付应用商的支付安全技术,增强警方与移动支付商的业务联动,并加强贵重物品销赃渠道的管控,从而在获得收益方面,提高抢劫罪犯罪人获取收益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