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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析

2019-05-13李再丽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第三人

摘 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让受到判决既判力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可通过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的手段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最早在法国确立,之后作为一种非常上诉手段规定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本文通过对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的研究,对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全面的剖析。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既判力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26-01

作者简介:李再丽(1993-),女,汉族,山西太原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起源

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封建时代的教会法,该时期的教会法规定第三人有机会提起上诉、异议与再审。1667年,国王敕令的颁布,类似于第三人异议的这样一种救济途径逐渐显现出来。①1975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82条至59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也一直延用至今。

二、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法条

现行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582条—59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第三人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期限、审理法院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②。

(一)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

第582条规定了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即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不受他人之间的生效判决的损害。该法条的确立也意味着立法者承认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在一些情形之下是无法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83条规定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有:第一,第三人对所攻击的生效判决有合法利益所在。对于上述合法利益的认定,《法国民事诉法典》的规定较为宽松,甚至是精神利益也是允许的。第二,第三人在原诉讼判决中没有充当当事人或者亦没有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诉讼判决,也包括非诉裁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对任何生效判决都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针对身份关系做出的判决以及需要特定身份资格才可以担任诉讼当事人的判决通常也不允许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如果允许第三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的话,将会严重损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

依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87条、第588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做出原判决的法院提起,之前参与过原系争判决审理的法官也可以继续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如果第三人是在另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附带请求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时正在受理另一案件的法院级别如果与第三人所申请撤销的法院级别相同或者更为高级,法院可以一并受理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生效判决的请求。

(五)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

1.争执判决的执行

依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可以由受理法院决定原判决是否停止执行。也就是说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否会影响到原判决的执行,完全交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2.原判决的效力

依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91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如果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有充足的理由时,仅对原系争判决中损害第三人的部分进行撤销或者改判。原判决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除非原判决与第三人申请撤销、改判的部分相冲突。

三、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之间的关系

(一)法国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概念

在法国,生效的判决因其是由司法机关做出的权威性文书而赋予其“法定真实的力量”和“证据的名义”。对于生效判决所具有的权威性的解读,法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所谓既判力具有的权威效力指的是法官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新做出了安排,当事人不得就相同的法律关系再向法院申请判决;第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指的是当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处理之后,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丧失了继续向法院申请裁判的诉讼权利。③

(二)法国既判力的特性

1.既判力的相对性

既判力的相对性是指生效的判決不可以为既没有亲自参与诉讼也没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创制任何义务和任何权利。

2.既判力的对抗性

依据法国学者的观点,生效的判决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的安排,虽然生效判决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但是生效判决所具有的司法权威却应当被所有的人尊重、认可。换言之,案外人应当尊重生效判决对当事人之间做出的法律安排。

通过上文对法国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具有的特性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形成与其“既判力制度的实体性”相关。所谓“既判力制度的实体性”就是上文中所提到的法国既判力制度所具有的“对抗性”。在此,笔者将其称为“既判力制度的实体性”是因为这一名称可以更加突出法国既判力制度的特点即:将既判力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于实体法中,赋予生效判决“证据的名义”和“法定真实的力量”。

[ 注 释 ]

①法国民事诉讼法讲义[M].罗洁珍,译.法律出版社,2008.10.

②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3款比较[J].现代法学,2015.3.

③林剑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的现状与障碍[J].现代法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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