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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当代社会治理之道

2019-05-13孙雨晴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自治德治社会治理

摘 要:在春秋战国时期,面对动荡的社会,先秦诸子百家纷纷提出了不同的救世主张,构建了其心中理想社会的样貌与达到理想社会的途径。其中,法家主张走“依法治国,严刑峻法”的法治道路,儒家主张走“为政以德,慎终追远”的德治道路,道家主张“君不扰民,民生自化”的自治道路,三种主张筋骨相连,密切相关。如将三种主张分别作为保障、基础与目标,可以为今日中国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提供宝贵的借鉴,寻找到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社会治理之道。

关键词:法治;德治;自治;社会治理;儒家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12-04

作者简介:孙雨晴(1998-),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剧烈动荡与变革的时代。在经济上,铁器和牛耕的使用与推广大大提高了生产力,土地私有制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政治上,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国在外连年征伐,在内新旧势力斗争激烈;在思想文化上,各种学说接踵而起,新思潮层出不穷,各学派针对社会变革中的重大问题纷纷阐述自己的看法和主张,“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世主”①,形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思想最活跃的局面——“百家争鸣”。

面对如此巨变的社会,社会各阶级特别是当时的知识分子阶层,都在苦苦探求社会治理之道,以稳固国家、谋求发展。所谓“社会治理之道”,就是关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地位、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以达到所期许的社会秩序的主张、观点。本文从先秦诸子百家中选取了其中极富有代表性的法家、儒家、道家的法治、德治、自治思想加以研究,探究其相互关系,从而为如今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先秦法、儒、道家社会治理思想面面观

(一)法家“法治”思想:吾以救世也

相比于其他诸子学说,法家思想最大的特点就是务实与积极。法家既不在乎理论背后是否有一套成熟的哲学理论支撑,也不甘愿完全脱离实际空谈理想、恢复旧制,他们着眼于当时的社会实际,提出可以拯救危局、服务国君的方案——“法治”,并条理地一一说明实行法治的原因、内容以及保障。

首先,实行法治的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社会现实的需要。正如商鞅认为,时代不同治国手段理应不同,如今社会已大大不同于以前——“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②;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今世”,只有足够“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律法才能治理国家③;韩非也明确指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④,认为实行法治是解决当世困难的唯一之道;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后,用“吾以救世也”⑤寥寥五个字来回应外界的质疑。法家学者的现实主义与济世熱血跃然纸上。第二,法家“性恶论”思想。法家认为人不可能改变与生俱来的自私本性,因此必须顺应这种本性,施以刑赏,以促进耕战,正如韩非所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⑥”

其次,法治的内容十分丰富。“法治”一词,最早是在《管子》中提出的——“以法治国,则举错(措)而已”⑦;韩非则进一步明确地提出只有“以法为本”,才能治理好国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⑧;“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⑨在此,他们认为法是“尺寸”、“规矩”与“绳墨”,是判断是非曲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因此,在立法方面,法家提出了六项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⑩在司法方面,提出必须作到“任法”,即全民知法、有法可依、执法必信;“从法”,保障法的权威,“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再者,法的保障也十分全面。一是强调手段,做到刑赏并用,“刑九赏一”;二是强调政权后盾。的确,法家思想是极富逻辑性的,为了救世,则要强国,为了强国,则要农战,为了农战,则要法治,为了法治,则要把“好利恶害”的人性与国家的富强结合起来,用赏、刑两柄驱使人们从事农战,而为了确保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有国君的威势作保障,以国家政权作后盾。尊君,既是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的目的,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建立、巩固君主专制的政治实践。

(二)儒家“德治”思想:必以正名乎

儒家对“德”的推崇并非前无古人。商周时期,统治者就开始对“德”加以利用了:在殷商时期,“德”富有天命色彩;西周时期,“天命之德”变为了“内在之德”○11,内涵更为丰富,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继承了西周以来对“德”的思考,衍生出了“德治”主张,并使之成为先秦儒家思想的核心观念。

具体而言,儒家“德治”主张具有国家和个人两个层面的内容。就国家而言,“德治”即所谓“力行王道”。何为“王道”?荀子以“霸道”作为对比,提出相比而言,“王道”对“义”极为重视,所谓“义立而王,信立而霸”○12。“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王者不为也”○13,由此可见,“义”可以被看作是“德治”的一种表达。在儒家学者看来,施行王道是使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途径。“德治”的内涵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施行德政”。立德政的首要措施是“正名”。子路曾问孔子什么是为政的第一要务,孔子答:“必也正名乎!”○14“正名”,即确定名分,为政者必须具有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正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5其二是德化。儒家主张以礼乐为手段教化百姓,化民成俗,使百姓日迁善而不自知,最终实现垂拱而治的理想。

就个人而言,儒家提出了“民德”的概念,认为德无分贵贱,打破了此前“民”只能作为“德”的客体的局面,真正尊重百姓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正如梁启超说:“儒家深信非有健全之人民,则不能有健全之政治。”○16对个人道德的重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孟子的“四端”说,更是强调了道德应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天性,“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17。“德治”在个人维度,是以传统文化的方式,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发挥影响,让百姓在不知不觉之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徙善远罪而不自知”○18。

(三)道家“自治”思想:以不治治之

“权威”还是“自治”,这是先秦诸子在讨论社会治理之道时的一个基本问题。围绕这一问题,中国古代的“治道”可以分为两种,一为“权威派”,以法家为代表,一为“自治派”,以道家为代表。“权威派”强调来自人君的控制,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的治理之道,无一不是凸显君主的至高地位以及话语霸权,统治者往往会以全知、全能者自居,使用各种手段(如法家的权谋,儒家的教化等等)驱使民众服从统治。相反,而道家反思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天下无道的乱局,提出了背离以往刚性、权威秩序的“自治”理论。老子提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19,庄子更为极端地提出:“游心于淡,合气于漠,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而天下治矣”○20。道家主张君不扰民,民众自生自化,不仅是春秋战国时期知识分子阶层远离贵族圈,追求隐逸、自主生活的精神外化,更是真正地肯定百姓的主体地位,“以民为本”“屈君伸民”的表现。相比于权威秩序,道家主张的是一种柔性的“自发秩序”:“在一个完美的自发秩序中,每个元素本身所占有的地位,并非是由一个外在或内在的力量的安排所造成的结果,而是由各个元素本身的行动所产生的。这个秩序,也不是任何一个秩序中的成员刻意造成的,而是各成员的行动与互动之间所造成的一个非有意的结果”○21。所以,道家的“自治”,提倡的是民众一种自我治理、自然安治的良好秩序,强调的是统治者对权利方面的自我节制。从这个方面说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政治哲学中最富有特色的思想之一可以说是道家“自治”思想。

同时,道家“自治”理论,并非仅仅体现在只言片语的道家政治思想中,而是贯穿于道家思想的各个方面,比如道家核心哲学思想“道法自然”中,何为“自然”?然,成就;自然,即自我成就、自我实现——“道”从本质上就具有自治因素。如果说老子创立的道家以“道”与“无为而治”为其体系的基本结构,那么,“自治”就是贯穿其结构的内在纽带与机理。○22道家的“自治”之道,再借汉代思想家王充的话说,就是“夫不治之治,无为之道也。”○23这句话看似玄而又玄,但却仍有实践意义。汉初实行“休养生息”,“君臣俱欲休息”而尽量不扰民,使民众主动通过勤劳致富,重建家园,让社会呈现一派祥和气象。可以说,“文景之治”这样的繁盛局面,并非来自于强有力政府的刻意推动,是来源于底层民众自发、积极地辛勤劳作。道家“自治”,让危局中的社会“触底反弹”,不失为道家的智慧。

二、法治、德治、自治三者关系:筋骨相连,唇齿相关

先秦法家、儒家、道家针对社会治理,分别提出了法治、德治、自治的主张,如何看待这三种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何吸收三种模式之長来构建当代理想社会,成为了现在更重要的问题。

法治,社会治理的保障。法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治理社会的方法也要因时而变,排斥儒家因循守旧的“德治”主张,“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24“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知之患也”○25,法家也对主张“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26的道家“自治”思想不屑一顾。的确,在那个社会大变革的年代,法家人物以最现实的态度看待当时的社会问题,他们对当时社会所患的“急症”作出直接诊断,他们所拿出的治国之策也是最为有效用的、最为适应当时社会之发展的。其他诸子的言论立意高远,但很难得到现实施行,多停留在“坐而论道”阶段;唯独法家,不仅能坐而论,更能起而行。○27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不仅是治理社会必不可少的重器,更是实现可能的“德治”、“自治”的基本保障,“德治”、“自治”必以法治的确立为前提。

德治,社会治理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对“法治”作出了经典阐释:“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秦奉法家之说,结果百姓愤懑,二世而亡。由此可见,法家让法律完全排除了道德因素,这是极为有害的。“德”本身是蕴含在习惯法与礼仪、秩序中的内在精神,是治理社会、制定法律的基本价值导向,不可缺失。儒家的“德治”,是主张用“德”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行动,从而达到社会大治,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28。另外,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9是反对纯粹的“刑治”,但不是反对“法治”。儒家只是认为法应当顺从人性中趋于善的那部分本能并加以保护,而非一味的严苛冷峻。由此可见,德治顺应人之本性,发扬人性中的美好,自然在社会治理中居于“软基础”的地位。

自治,社会治理的目标。自治是法家“法治”,儒家“德治”的最终目标与理想。商鞅提出“以刑去刑”,认为“重刑”是禁奸、止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正所谓“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30。因此,一旦施行刑法,使得百姓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统治者自然可以高枕无忧、实现强国目标,不需要再对下强力管控。而儒家,一方面要求统治者立德政、行德治,避免统治者以政策与刑罚频繁干扰正常的民间生活秩序;一方面又强调民德的培育,以教育的方式“春风化雨”般教化人民,以达到“垂拱而治”的理想状态,这无不体现了“自治”色彩。“文武争驰,君臣无事,可以尽豫游之乐,可以养松乔之寿,鸣琴垂拱,不言而化”○31,这不正是君主理想中的社会治理状态?总之,“法治”与“德治”是实现“自治”的手段,而“自治”才是先秦诸子理想社会的最终样貌。

总之,法治、德治、自治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单一地、排他地实行其中任意一种,都无法以实现理想社会的图景,唯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圆满社会治理之道。当然从上述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家、儒家、道家学派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反思单一治理模式的不足,进行相互吸收借鉴了。

三、先秦法、儒、道家社会治理思想的当代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主张,这既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那么,先秦法家、儒家、道家的社会治理思想应该如何相互配合,运用于当代呢?

首先,在社会治理中必须坚持法律的主导作用,以法律保障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面对当前法律不够全面,执行不够到位的现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好立法、行政立法的工作,弥补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漏洞,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也应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策、落实项目的过程中,均应以不违法为前提;群众在充分发挥自身创造性、主动性来解决矛盾时,也应努力依靠法律方法解决,同时也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当然,用法律治理社会不应全然排斥道德因素,首先应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当时的道德环境的适应与否,同时执法过程中也要在避免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基础上坚决捍卫法律。

其次,在社会治理中应发挥道德的基础性引领作用,弘扬美德,以促进社会治理。儒家“以德服人”的主张,要求制度应顺从人性的善,并体现德性,因为只有充分考虑了人性的制度才能让百姓感到真正的自由。因此,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应该坚持“道德先行”,用道德引导百姓,提升群众的道德素养。而且,在社会基层中,人们之间的某些矛盾通常是因为不起眼的小事情引起的,在矛盾的调处中,如果更加注重道德方面的引导、教化,使人们在解决矛盾的同时,也能注重提高修身自省的意识,那么或将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稳定局面,社会管理也将更加和谐。○32

最后,在社会治理中必须保障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减少政府不当干预,发挥社会自治组织力量。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字之差,就反映出了对人民群众的尊重,也揭示了政府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决心。过去,在制定一些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中,很少有人民群众提前参与到其中,在执行过程中,正常的宣传、督导以及诠释工作又做不到位,使得群众对政策产生误解,以至于产生了抵触的情绪。政府主张和政策的对象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而群众也不能被动的只是接受去执行,更多的则是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只有更加注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才能有效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同时,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不可小觑,社会自治力量作为“社会中间层”的一部分,能够上下沟通联络,充分借民力、用民智、顺民意,提升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才能真正实现“民众自治”,破解社会治理的难题。

四、结语

在春秋战国大变革的时代中,旧社会逐渐衰微,新社会还未定型,面对不断变化的不确定社会,先秦学者提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社会治理之道。法家的法治之路,儒家的德治之路,道家的自治之路,三种道路各具特色,既有矛盾又存在着共通与相似之处,思考之,反思之,借鉴之,对今日提高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具有宝贵的意义。

[ 注 释 ]

①《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②《商君书·开塞》.

③《商君书·开塞》.

④《韩非子·心度》.

⑤《左传·昭公六年》.

⑥《韩非子·八经》.

⑦《管子·阴法》.

⑧《韩非子·有度》.

⑨《韩非子·外储说下》.

⑩萧伯符,汤建华.法家思想体系论略[J].法学评论,2003(4):145.

○11李德嘉.法治的道德维度:儒家“德”观念的当代价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1):20.

○12《荀子·王霸》.

○13《荀子·王霸》.

○14《论语·子路》.

○15《论语·颜渊》.

○16李德嘉.法治的道德维度:儒家“德”观念的当代价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1):25.

○17《孟子·公孙丑上》.

○18《礼记·经解》.

○19《老子·第五十七章》.

○20《庄子·应帝王》.

○21李刚,宋玉路.道家“自治”话语论[J].人文杂志,2017(7):9.

○22李刚,宋玉路.道家“自治”话语论[J].人文杂志,2017(7):14.

○23《论衡·自然》.

○24《韩非子·五蠹》.

○25《韩非子·五蠹》.

○26《老子·第十八章》.

○27萧伯符,汤建华.法家思想体系论略[J].法学评论,2003(4):142.

○28《论语·学而》.

○29《论语·为政》.

○30《商君书·说民》.

○31《谏太宗十思疏》.

○32许威.德治、法治、自治语境下的基层社会管理创新[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5):64.

[ 参 考 文 獻 ]

[1]徐勇.由能人到法治: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换——以若干个案为例兼析能人政治现象[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6(4).

[2]萧伯符,汤建华.法家思想体系论略[J].法学评论,2003(4).

[3]卢跃东.构建“法治、德治、自治”基层社会治理模式[J].红旗文稿,2014(1).

[4]杨颉慧.论战国黄老道家的法治思想[J].河南社会科学,2014(2).

[5]宋玲.商鞅“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J].比较法研究,2015(1).

[6]许威.德治、法治、自治语境下的基层社会管理创新[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5).

[7]张文江,孙大伟,许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与德治理念的形成[J].云梦学刊,2016(6).

[8]李刚,宋玉路.道家“自治”话语论[J].人文杂志,2017(7).

[9]李德嘉.法治的道德维度:儒家“德”观念的当代价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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