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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劫持火车、电车的定罪问题分析

2019-05-13叶慧敏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由于我国的刑法当中并没有对劫持火车、电车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却抱有不同的看法及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当下的现行立法框架之下,假如出现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那么就应当将其的罪行视为“利用危险手段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部分的学者对这一问题持有中立的态度,觉得当下的刑法对于劫持火车、电车这一事件的定罪还是有待进一步的谨慎思考,毕竟在刑法中增添内容并没有那么容易。还是需要多方的思量,合理、科学对我国刑法进一步的改进和整改。为了在今后可以有效的惩治这一罪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对这类问题的立法或相关规定,确立并制定出我国的“劫持交通工具”的罪行。本文通过简要分析了劫持火车、电车定什么罪以及如何定罪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劫持火车;劫持电车;定罪问题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18-03

作者简介:叶慧敏(1985-),女,湖南湘潭人,法学学士,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国刑法第116条规定了解到了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这个罪名所侵害的对象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车辆、船只以及飞机在内。但是对于故意劫持交通工具的罪行,在我國的刑法第121条中提及到了劫持飞机这一内容并且在第122条中规定了的是劫持船只、车辆的罪行。对于劫持车辆的罪行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罪行,这两个罪行互相比较的话,劫持车辆的罪行,在犯罪对象上缺少了的是火车及电车。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在有深度的层面上进一步重新探讨出对于这一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合理性以及是否需要改善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对此进行有效的分析。关于火车和电车被劫持的可能性问题,由于火车和电车在大多数人眼中都是属于轨道交通机关管辖,因为火车、电车无法脱离轨道行驶,有独自固定的路线,所以在大部分人的眼中认为,火车、电车这样有独自轨道的交通工具受到劫持的可能性会非常低。但是,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犯罪者使用人为的暴力或者威胁等其他的办法来控制火车、电车的运行和驾驶员后,就对火车或电车开始施展任意的行为来控制火车、电车的前进速度、方向以及目的地,或者说在火车、电车上对一些无辜的平民百姓或者领导者进行肆意的杀害,并且还有可能会对乘客进行威胁、绑架等对其家人索要高额的赎金或者一些非法的要求。通过事实可以看出,劫持火车、电车这类事件在我们国家也是发生过的。

一、关于劫持火车、电车的定罪问题的探讨

(一)各国之间对劫持火车、电车的定罪分析

谈到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不禁感到奇怪的是,破坏交通工具手段罪中的“交通工具”包括了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和飞机。而另一方面,却只有飞机、船舶和汽车被列入劫持罪的犯罪对象。相比较之下,我们不难可以发现出对劫持火车、电车等行为却被“省略”。那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火车和电车都是有固定的轨道和线网的,其中的无轨电车是其有固定的电线,但它们并不能降低和排除被劫持的可能性。

例如,我们可以假设,犯罪行为人有可能已经对犯罪地点和电车路线附近的火车进行了彻底的研究,还有可能就是犯罪分子曾经在这样的地方工作过,对附近的地点和环境较为熟悉,反侦察能力较强,在找到最适合劫持的目标后,就开始使用火车作为犯罪的场所。犯罪分子还有可能劫持火车、电车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威胁政府)或者恐怖主义,威胁政府完成自己的利益或报复心理,实际上,在国外,印度东部查坎德邦反叛分子就于2009年4月22日一辆客运列车被劫持。当时的西方媒体认为,这些武装分子劫持火车的目的是扰乱当时的选举。因为在2006年3月,还是这些反叛武装分子在查克汉德劫持了这列火车。

(二)各地对劫持火车、电车行为的解释

北京、武汉、香港等主要城市是有轨电车,火车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运输手段和国际客运服务;火车方向也很直观。但是,当恐怖主义变得越来越激进时,很难确保“没有”被绑架。这些运输方式与普通民众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有直接关系。然而,考虑到“有正当利益需要保护”,立法者必须作出适当的回应。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犯罪的法律性质和正确的定罪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鉴于我国刑法对这一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界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扩大对包括公交车在内的劫持船舶和汽车罪的解释。当然,有些人认为火车和有轨电车不属于劫持船只或汽车罪的一部分。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处理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蓄意破坏运输工具罪。但这些观点是否清楚地揭示了劫车罪和有轨电车犯罪的本质,是值得探讨和分析的。

二、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一)第一种看法: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种由学者持有的观点,赞成将“车”解释为“车”,将火车、电车包括在内。但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中的犯罪是由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决定的。例如,“刑法”第264条、公共和私人财产等。相反,“劫船、劫车”罪也因犯罪客体介于船与车之间而得名。

但是如果就这样简单地扩大了解释的话,很难避免立法者违反确定罪行的本意和刑法规定的精神。从犯罪数量的观点出发,劫持船只,车辆的罪使用一个简单的表格,组织船舶、这两个犯罪对象和采用特别编号的间隔为同一条文,显然是要把汽劫持船只、汽车的罪划分为劫持船只罪和劫持汽车罪,所以说强行将火车和电车这两种不同的交通工具纳入劫车罪是不适当的。

(二)第二种看法: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一看法是非常是不恰当的。故意销毁运输工具和劫持火车、电车行为的分析要根据劫持飞机和劫持船只、机动车辆罪行的含义及其解释中可以看出,胁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劫持火车,有轨电车是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称为暴力。指的就是犯罪分子对驾驶员、经营者或任何其他人实施攻击对其造成人身伤害,例如伤害、殴打、捆绑、隔离等恐怖袭击行为,他们被迫服从命令或自行驾驶、控制事件的发生方向。胁迫涉及到的是罪犯对被害者的心理恐吓,摧毁交通工具,严重者会杀害人质等手段并阻止司机、经营者或其他人抵抗。众所周知的是,“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武力、胁迫手段以外的方式对驾驶员或操作人员造成无法反抗的行为,或者使用麻醉药品到其不可抗拒的行为。我们所说的劫持包括强迫司机驾驶、个人操纵或控制车辆。运输方式的破坏涉及蓄意破坏火车、电车、船只和飞机,以造成颠覆性质的损失,摧毁或造成严重的后果。

1.从劫持火车、电车以及交通工具的被害对象来看,首先受到伤害的对象就应该是电车和火车,以及长时间在电车和火车上工作的人,还涉及到就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即火车、电车、船只、飞机、包括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种正在运营的交通工具,并且还包含了目前已交付供使用或者正在暂停的待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但是后者包含在内的是不包含人员的。

2.从有目的角度出发劫持火车、有轨电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等交通工具的目的通常都是旨在控制火车和电车按照绑架者的指示或作为胁迫手段向绑架者所说的具体目的地运送火车。为了让政府或者其他被绑的受害家属有机会履行绑架者提出与劫持船舶、汽车的目的有关的建议和条件,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劫持者在劫持了一列火车或者电车之后,如果目的不在是对乘车者或者驾驶员造成伤害或者破坏的话,极有可能就是单纯的报复行为和贪婪的欲望,逼迫政府完成并实现劫持者的最终目标,例如,为营利目的盗窃交通工具的基本条款。

3.从犯罪分子的犯罪角度来看,公然绑架一辆火车、电车等实施暴力或者是胁迫行为,或对在车辆上的人采取其他形式的胁迫行为,而针对运输方式的犯罪通常是抢劫、爆炸等。也就是说这样的手段一般都是技术性和隐蔽性的方式,也就是通过使用一些秘密手段对其造成不可挽回和避免的傷害,而且如果对运输方式破坏的程度较为明显的话,那么这不单单是危及到了公共安全行为,而且也是对财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侵犯。

4.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所涵盖的犯罪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都规定:“劫持或者控制飞机、军舰、火车,当有轨电车或者其他危及公共生活安全的问题时,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的自卫行动,及时阻止正在使用不法行为的人停止暴力或者停止威胁。出现暴力、火车绑架、对普通民众安全的威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劫持飞机、劫持船只、劫持车辆、威胁汽车驾驶员、以及公然和危险的行为,以上这些情况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有效的自卫行动,及时防止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这些行为都是一种破坏行为,因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都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质,所以无法轻易的被他人知晓。综上所述,学者认为把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划分到破坏交通工具的罪是不合适的。

(三)第三种看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些学者是同意这一观点的。因为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劫持火车和有轨电车这类的事件,那么将其归类于危险手段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准确。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危险手段危害公众安全是可以包括劫持火车和有轨电车,在一定程度上是弥补前两种看法的缺陷。根据我国刑法的第114条规定,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当于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或投掷危险物质等事件。

根据司法部门指出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形式包含建立私人电网和加工出售病残猪肉食品等对人造成直接伤害的危险方法。最重要的是,从中国犯罪的角度来看,绑架了一列正在运行的火车或者电车,无视大量乘客的生命和财产,是非常严重的事件后果,因为这不仅是威胁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是违反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的影响到了公共安全秩序,因为对劫持火车、电车这项内容在《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必须要及时对立法者反应这项问题并希望其尽快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针对我国刑法完善“劫持交通工具罪”内容的措施和建议

(一)提升对我国刑法的科学认知,明确其在国家中的重要性

早在1997年确立的《刑法》之前,就已经有人提议要将《刑法》中增添“劫持交通工具罪”,将这一罪行在刑法中进行完善和升华。很多优秀的法律学学者就曾提议国:在“刑法”中,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增设了刑事劫持交通工具罪。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为反革命目的而进行的绑架、敲诈勒索或恐怖袭击.劫持车辆也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这些改进的方法,有利于打击这些犯罪分子,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主动权。

但是随着更多的现代运输运营商对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广泛使用,随着这些现代运输工具的发展已开始增加,因此有必要增加法律规定的数量,并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出于历史原因,过去的反革命罪已经不复存在,但不能被视为危害一般运输手段的罪行。有所松懈,因为利用这样手段犯罪的人仍有可能继续存在,一般刑事的劫持交通工具罪还依旧可能发生,所以针对这类罪犯,完善法律条文是完全必要的选择。

(二)国际层面上的立法理由

关于国际方面,早在1997年3月14日的第五次人民代表会议修正的《刑法》中规定了如果任何人因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交通运输工具、航空器的,应处以10年以上监禁或“终身监禁”。如果导致有人员“严重死亡”、“死亡”或”对航空器造成了严重损害的,应处以死刑。按规定我国的《刑法》规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运输规定和相关规定;这三个公约中的规定保持一致。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以及危害飞行安全的规定是参考了国外的刑法而制定出实施的法律条文。并且这些在法国和奥地利等地的《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我国的国内,对于立法这一重大事项是要从符合我国国情为入手点出发,以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基础。利用国际上的火车、电车的运作也是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发展以及旅游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都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由于目前国际恐怖主义越来越肆意妄行,在火车、电车上都将有犯罪的可能性,并且成为犯罪的场所和对象,即使有的国家拥有传递罪犯的能力,也能移交罪犯其他国家或在本国领土上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却就很难说服其他国家相信。

(三)我国内部层面上的立法理由

关于国家内部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劫持火车、电车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发布了公告声明,同时也对有关劫持火车、电车刑事管辖权等详细介绍了这一问题,这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显然,劫车罪是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了刑事诉讼以使其合法,但实体法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与之相应的罪名,这也就导致了很难对其进行后续的跟踪定罪和判刑,给检察官和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就是指无论为其定什么罪,都会出现“罪行或刑事罪”的情况。

关于刑事司法理论,学者们建议采取立法办法,改善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例如,对所犯罪行的立法进行量化,尽可能尝试通过一项单一的立法原则进行定罪。学者们所描述的方其实就法是一种行为规则,也就是在原则的基础之上,对其中一项条款进行规定,在有可能出现各种相似问题的情况下,不能绝对性的排除在一个条款中的可能性规定行为。换言之,劫持火车、电车和航空器等的性质都是相同的,可由单一罪行加以处理。

(四)劫持火车、电车的定罪立法体制有待加强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有的交通工具也面临着有可能被淘汰的风险,电车是去是留的问题已出现了诸多的议论,由于无轨电车网络长,设施复杂,无轨电车杆上的电信电缆混乱不堪,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视觉污染和城市的整体形象。2008年5月,甘肃省兰州的无轨电车停驶,如果今后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有轨电车可能会从运输的历史阶段消失。可见,一些车辆的问题必须考虑到环境保护、经济、城市建设计划等相关因素。况且当下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加重,这些废弃车辆的存放问题都将会是以后环境、能源上的一个巨大挑战,也是当前最“头痛”的问题。

随着新的能源来源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今后将出现新的运输方式,例如用于实时电力和家用汽车的公共汽车。我国《刑法》第121条将劫持船只定为犯罪,第122条将劫持船只和劫持汽车定为犯罪,根据第122条规定,如果按照目前的写法采用枚举方法,则可以列出运输方式。每次不使用新的交通工具或任何交通工具时,将对《刑法》进行修订。所有这些都对刑法的信誉和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这也需要有充分的法律考虑。

四、总结

目前,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紧迫,特别是由于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率不断增加,火车和电车由于環境较为密闭,路线较为单一,所以最有可能遭到一些恐怖袭击或绑架,这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问题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学者认为如果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就需要对立法者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针对这项问题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和罪行规定,通过在执行刑法的道路上进一步完善对其罪行的成指方向,来防止劫持火车和电车这种绑架行为和恐怖袭击的发生。相关的法律人员要着重考虑到这一点,切实与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应分析,采取合理性的参考,制定出相应的明文规定,并且还要详细分析出劫持交通运输工具罪发生的可能性。需要避免的是要尽量减少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底线”规定。从这一角度上来说,这样可以减少并适时制止这类罪行的发生、出现,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这同时也是我国完善刑法对劫持交通工作罪行规定的机会,并且促进我国的刑法制度能够变得更加的科学和准确。

[ 参 考 文 献 ]

[1]张旭.关于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3):58-60.

[2]吴云.交通肇事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8):116-123.

[3]徐杰.浅析绑架罪中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05):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