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举证形式类型与认证的研究
2019-05-13张丽娜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如今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这是在立法的层面确定了电子数据的独立价值,电子数据的举证形式是复杂化的,这是在民诉中法官要面临的一种问题。电子数据的主要举证形式包括,直接打印的输出件、录音录像以及公证文书等。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需要法官与具体的案件结合,确定了打印输出件的实际价值,并不盲目对公证文书产生依赖。本文是对民诉中电子数据的常见举证形式进行分析,并在电子数据的认证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数据举证形式类型;认证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07-01
作者简介:张丽娜(1969-),女,吉林公主岭人,法律本科,毕业于吉林师范大学,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
如今网络技术在不断进步,人们在生活以及工作中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捷,新的通信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证据的多样化以及复杂性,电商以及民间借贷造成了大量的民俗纠纷,这是法官要面临的复杂形势,也是人们要应对的新时代趋势。电子数据的特点是复杂化以及多样性,在民诉案件当事人有诸多的举证形式,法官要对电子数据进行正确的认知和看待,要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的评判。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举证形式类型
(一)直接打印输出件
对于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以及网页截图等,在民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交给法院打印输出件,这是电子数据的一种举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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