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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2016-12-01朱峰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摘 要 近年来,经验法则作为人们对事物规律和性质的一种认识,逐渐引起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2014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都有关于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规定,然而,经验的范围十分广泛,什么样的经验可以作为经验法则适用?它应当具有何种属性?如何适用?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以上问题做出浅显分析。

关键词 经验法则 民事诉讼 适用原则

作者简介:朱峰,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04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我国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五条保留了上述规定。由此可知,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可以作为认定事实、进行推定的根据。但是,由于经验法则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之中、带有主观性的对事物常态的一种认识,基于这样一个特殊性质,如果不能够正确运用,所得出的结论的正当性必然会遭到怀疑。因此,对经验法则的内涵、属性、运用原则等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证意义。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

对于经验法则的内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解释也略有不同。例如日本通常将经验法则定义为:“作为判断事实的前提的经验归纳为事物的特性和因果关系的知识和法则”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经验法则系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之法则或知识,其范围既包括属于日常生活上一般人之常识,也包括属于科学、技术、艺术等专门学问方面之知识” 。我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虽然有关经验法则内涵的界定外延大小、认知角度各有不同,但分析把握其实质,重点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验法则中所指的经验必须是人们对事实常态的一种共同认识,所谓共同就是指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个体,而是被公众反复体验,最终上升为能被普通人所认知的社会常识。虽然归纳所得的认知结果并不能完全代表事实本身,但正是因为它被大多数人们所认可,基本可以反映事物的性质和状态,其作为认定证据和事实的根据就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其次,在司法领域,经验法则的适用主体是案件裁判者——法官,因此,一方面,它与法官的独特人格以及职业属性紧密关联;另一方面,在我国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背景下,经验法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或者说与法官的自由心证也是密不可分。与法规规范的适用一样,法官的自由心证也不能违背经验法则,正因为如此,经验法则又被称为对自由心证的内在制约。

再次,经验法则是人们对事物性质、状态的经验性认识,并非事实本身,因而,其只是一种盖然性,是不完全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的案件应当灵活运用,从而确保裁判的正当性。

综合以上几点,在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联系、一般性规律或属性状态的知识或者法则,是法官凭借其特殊人格和职业属性,据以形成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之外的准则。

二、经验法则的特征分析

(一)经验法则的主客观性

如上所述,作为评价根据的经验法则并不是裁判者个人的个别经验,而是多数人以特定的社会生活经验为基础并经多次验证之后逐渐形成的一种确定性知识,应当属于客观存在的反映或表现;同时,它又是以一种观念形态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其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在诉讼实践中表现为法官的主观思维活动,因而,经验法则的一个最突出的属性就是内容上的客观性与形式上的主观性相统一。

经验法则的客观性,是其被赋予其一定法律作用的重要依据,也即经验法则逐渐成为民事诉讼中联系待判断证据事实与裁判者思维判断之间的桥梁;然而,作为一种主观判断活动,经验法则的运用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诸如裁判者的道德情操、情理因素、生活经历、职业伦理等条件的影响。

(二) 经验法则无限性与适用有限性的统一

经验法则的无限性是指其在认知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上的广大及数量上的不可穷尽,同时 ,也包含随着人类实践不断扩展,新的经验法则还会不断产生。从认识论角度谈只要是关于一切事物运动规律的认识都属于经验法则,几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义理惯例、交易习惯、思维习惯等等,而且,这种无限性还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延伸,所以,“企图以有限的法律条文来涵盖无限的经验法则及其无限的该任性程度只能导致对发现真实的阻碍” 。然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基于经验法则最核心的内容是它的规律性,结合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和价值,不能毫无选择的任意适用,这就涉及到什么经验法则才可以作为事实推定、证据评价或者法律行为解释的依据,从中体现出适用上的有限性。

经验法则的无限性成为法定证据制度逐步走下历史舞台、自由心证的合理性被放大的根据之一,而其有限性又制约了法官在判定事实证据时的随心所欲。

(三) 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分析

经验法则是人们通过反复实践归纳而得出的结论,而归纳方法只能以有限的事物作为参考对象,又由于人们对各个领域的经验取得和归纳的方法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归纳而得的结论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这就是说经验法则都只能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只是不同经验法则其盖然性高低程度存在差异,从认识论角度看,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规律本身。

从最接近案件事实和正义的层面考虑,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程度越高,裁判者适用其得出的心证结果越客观,所以一般而言,适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首要要求,然而,民事审判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事实认和证据认定上,对经验法则盖然性程度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有学者认为:“判断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人的行为动机等综合考虑,合理的评价。” 其中,证人与待证事实或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关联直接关乎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判断。此时,在无需比较来源的前提下,“亲属之间容易为亲情互相做假证”就会成为经验法则,而亲属之间也会存在远近亲疏,那么在适用这一经验法则时,就无法做到以一个绝对的盖然性标准简单划一的做出判定,这也体现出对经验法则的灵活适用。

三、 经验法则的适用原则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认识并不统一。一方面,实践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完全按照各自的标准掌握,很容易被歪曲和滥用;而另一方面,也由于缺少对经验法则的认识,在民事审判中存在完全忽略依照其认定证据事实的做法。为此笔者就经验法则的适用原则提出以下几点粗疏意见:

(一)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适用的普遍性规则

提到经验法则的作用,理论界探讨最多的就是事实推定和证据评价,现行司法解释中也是从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角度做出规定的,也就是说,人们更为认可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但事实上经验法则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官的事实判断,很多时候也会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不仅要认识到经验法则在具体事实的推定上有十分明显的作用,还应当注意到其对某些法律上抽象概念的具体化也有积极意义。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将实体法中抽象的法律概念——权利义务发生的要件具体化,例如:过失、故意、过错、违反诚信等等,此时,经验法则就成为解释这些抽象法律概念的手段和方法,进而为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基础。

(二) 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适用的灵活性原则

经验法则自身具有的特点决定,民事诉讼中适用经验法则必须考虑种种因素灵活适用。也就是说,经验法则的适用必须符合时间、空间等一定的前提条件,不能死板硬套僵化适用。就如同“某地的人经常携带巨额现金进行房产交易”这样一个经验法则不是在任何地区都成立一样,“经验法则不是抽象后定型的东西,而是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同的条件其具体适用内容也不同,因此不能片面或者固定的适用经验法则”。

(三) 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适用的可救济原则

在大陆法系的学界和实务届,当出现民事诉讼中错误适用经验法则时,可通过上诉加以救济,无论是日本、德国、韩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违反经验法则的直接后果是可以将其作为上告的理由。 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却存在因错误适用经验法则当事人上诉后以调解方式最终结案的判例,也就是说,实践中我们已经认可了经验法则适用的救济原则。

从理论上分析,经验法则的适用难度甚至超过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基于经验法则的抽象性、广泛性、盖然性等特征,即便是一个日常生活经验十分丰富、职业素养特别优秀的法官,也很难确保在适用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进行退定、对证据进行认证时不出现任何偏差,因此,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相关主体以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也可以约束法官在适用经验法则时的随意性,保障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恰当裁判。

综上分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在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明,还是法官的认定和裁判,人们都必然要运用经验法则,离开经验法则进行诉讼和裁判都是不可能的。” 当然,法官对经验法则适用的主观性是必然存在的,和适用其他具体法律规范相同,既有主观因素在内,想要绝对保证不出任何纰漏是无法做到的,我们要想方设法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在经验法则的客观性与判断的主观性之间找到一种平衡,从而为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加保障。

注释: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102.

陈宗荣、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387.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23.

曾华松.经验法则在经届诉讼上之运用.台湾:法学丛刊.1996(161).183.

曹鴻澜.违背经验法则之研究——以事实认定为中心.民事诉讼法之研究(四).三民书局.1993.129.

[日]门口正夫主编.民事证据法大系:第一卷总论(1).青林书院.2007.660.

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清华法学.2008(4).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回归原点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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