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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提起民事诉讼”

2019-05-13刘运昌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摘 要:“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总书记多次引用培根的这句名谚来强调司法不公对社会的危害。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中对司法的基本要求,然而在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21世纪以来,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虚假诉讼让公正受伤,让司法失信,这种行为的泛滥不仅导致审判不公,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更恶劣的是体现了社会道德的滑坡。近些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加强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规制虚假诉讼的办法规则。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宣告了“虚假诉讼罪”正式入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处理经验仍然不足,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构成要件展开讨论。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提起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65-02

作者简介:刘运昌(1990-),男,汉族,湖南岳阳人,吉首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针对近些年来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也加强了打击力度,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规制虚假诉讼的办法规则,《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宣告了“虚假诉讼罪”正式入刑,不法分子意图以虚假诉讼谋取不法利益的空间将被进一步的挤压。①《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虚假诉讼罪做出了规定,但是该罪的罪状、形态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构成要件展开讨论。

对于该罪所述的“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先试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因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最基本的方法,也是最优先使用的方法,文义解释的范畴能够涵盖其他解释的范围,文义解释的方法无损于法律的可预测性,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提起民事诉讼”从文义上来说将该种行为限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那么提起民事诉讼最为直接的字面意义就是指民事一审的起诉,尤其是在当前立案登记制度的司法环境下,只要原告提交了满足立案登记条件的诉状,司法机关都会登记立案,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法院会通过分案系统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到此时,无论承办法官是组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是开庭进行审判,都不影响虚假诉讼行为人成立该罪。因为此时此刻,司法机关已经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投入了司法资源。由此看来,虚假诉讼行為人明显已经对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法益之一司法秩序造成了损害,因为公平纯洁的司法秩序已经被破坏或者掺杂污染了。

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从文义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因为该诉讼也是为解决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有着以下特点: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的主体包括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解决只有当被害人遭受到了物质的损失的赔偿问题而发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刑事诉讼处于主导地位,附带民事诉讼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刑事诉讼是有机一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而发生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并不完全独立的民事诉讼行为,或者可以理解为一个附带若干起诉条件的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如果提起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行为人均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这种特殊的程序的启动,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据的,只要行为人为了获取物质赔偿而捏造了相关事实证据就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

那么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包括民事执行程序呢,不少观点都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若是把“提起民事诉讼”解释为民事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可能使得解释的结论超出国民理解的合理范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从广义上来说,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虚假执行同样会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虚假的执行结果更会直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么来说民事诉讼也包括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②那么从形式上来讲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申请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用以执行;第二种是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意制造虚假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程序制造执行障碍,包括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制造的虚假执行异议之诉,转移被执行人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制造的执行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执行程序的启动需要申请执行人依据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完全可能在这过程中捏造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虚假的执行程序;再一个,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所指向的对象是司法机关,显然申请执行的对象也是司法机关的执行部门,从我国法院的组织结构来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是司法工作有机整体,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院的执行局(庭)配置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助理等人员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③第三,执行程序可以说是审判的延生和强化,执行程序使得原案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关系在执行中更加具备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一种对原裁判文书的生效法律判决的强化。而执行和解协议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完全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捏造案件事实证据的情况存在,使得法院作出错误的执行裁定,如此看来对虚假诉讼罪中“提起民事诉讼”解释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可是在国民的可预测范围之内。

当然,捏造事实证据提起民事仲裁就不是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了,笔者认为仲裁程序是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应当将虚假诉讼扩大到虚假仲裁。仲裁和上文提到的执行程序,两者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裁判机构不同,仲裁程序是由民间机构介入,而民事诉讼程序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受理执行的。如果将仲裁也解释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那是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的。

对于虚假诉讼罪罪行是否包含“提起行政诉讼”,不少学者专家认为只要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部门法下的诉讼活动都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但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明文规定将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范围限制在民事诉讼。因此没有必要在虚假诉讼罪的罪名范围内过多的讨论提起其他类型的诉讼是否入此罪。

终上所述,虚假诉讼罪中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当然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各种诉讼程序,第一种是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第二种是民事执行程序;第三种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注 释 ]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三、四款还分别对单位犯罪、数罪竞合、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作出了规定.

②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2013.2.

③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6月6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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