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中的善意第三人
2019-05-13张婷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对于动产变动登记对抗制度来说,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都太过笼统,只规定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没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多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分析中可以得知,在不同情况的物权变动中,比如所有权的让与、他物权的设立等,都会出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可见这种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也是十分宽泛的。
关键词:动产物权;善意第三人;范围;多重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63-02
作者简介:张婷(1993-),江苏镇江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所有权让与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
在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中,主要有四种交付方式,分别是简易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同时存在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受人都可能是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从而导致同时产生两个所有权。在这里我们举出关于所有权转让所有可能性的问题。
(一)在先受让人以现实交付时的善意第三人范围
1.若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甲与A签订了买卖合同,以现实交付的方式将机动车卖给A,动产机动车被A实际占有。与此同时,甲又将机动车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给B,要求A返还标的物给B。在这种情况下,A和B互为第三人,且俱不知情。法律在两人都没与向有关部门登记的情况下,谁的效力优先?标的物应该属于谁?
在这里买受人A通过交付的方式取得并占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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