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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2016-12-26马朝霞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我国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该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探讨,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 政府信息 公开 范围

作者简介:马朝霞,兰州财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15

一、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政府信息,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而收集、获取和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表述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就是将公共权力机关所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信息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以法律形式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获取的信息。而信息公开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体。公开的途径主要有:

1.主动公开:

就是政府部门主动的公开信息,例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能够反映行政机关的办事情况,并能为公众所知晓的。

2.依申请公开:

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共权力机关申请获取能满足其生产生活需求所用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指对政府部门所收集、保存的各种信息,哪些能为公众所知悉而予以公开,哪些不能为公众所知悉而作为例外不予以公开,从而对此划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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