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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05-13贾荔雯任向楠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对策建议

贾荔雯 任向楠

摘 要:网络第三方支付是指网络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双方提供便利的独立于银行的第三方平台。它的出现给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其作为电子科技与商业发展结合的产物,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被迅速地推广使用,是受到年轻人的追捧的交易方式。但在其发展的同时,我们无法忽视在我国在网络第三方支付相关立法层面却存在着很大的缺失,在监管力度上也明显疲软不足。我国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缺陷的,在监管方面也存在很大不足。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应问题的梳理,填补我国在此方面的空白。

关键词: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35-03

作者簡介:贾荔雯(1994-),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任向楠(1991-),女,彝族,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指网络交易中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的非银行机构建立的网上支付平台。其在整个交易中都会存在,能够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在电子商务形式中,不像以前的交易行为,双方不能直观地做到监督,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能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交易成功。因此,就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特征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便于交易的平台,方便二者之间的联络。消费者直接运用该平台就可实现与银行的对接,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直接付价。不需安装一些其他程序就可以直接实现现金交付,简化了交易流程。

第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信用上也有一定的保障。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商户、银行之间会签订付款协议保障交易活动中的安全可靠。消费者担心的退货问题、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弥补了交易活动中信用缺失问题。

第三、它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记录。在双方出现交易纠纷时,能够合理的实现举证,避免了举证难的困境。

第四、它会提供交易信息,方便买卖双方查询,同时其还有及时退款功能。若出现交易错误的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资金流失,确保支付安全。

(二)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主要参与人

1.客户

客户是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主体。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工具如电子钱包,银行卡等支付价款。客户是第一指令人,客户首先要做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意思表示,与商家沟通后确认购买,进而进行价款的支付。只有客户首先在相关界面做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请求,进而作为付款者对相关价款进行支付,才能完整的完成该项交易。

2.网上商户

网上商户一般而言指的是网络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客户购买商品后,商户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请求支付价款进而为买家寄送货物。商户相当于收款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属于受益者。网上商户也是要通过平台的简单化审核,在此注册账户。在客户通过网络选购商品后,商户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为买家寄送货物。此时,商家就有权作为收款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请求支付价款,完成虚拟交易。

3.第三方支付平台

作为三方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它主要是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便捷,方便二者交易。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三方之间的资金的相互流通,它相当于一个转站点。资金不是买方直接将货款转到商户账号,而是它先将买方要转给卖方的价款接收,待货物确认签收后,再将资金转让给商户。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对买卖双方来说,是一种较为便捷的支付方式。其将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网上银行的支付界面。银行相当于一个服务者,主要对资金支付和清算服务。由于它的方便快捷性,网上银行的使用量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向。客户可以随时发出支付请求,没有时间限制。不像以往,如果要去银行办理业务,还要受到时间限制,省去了一些操作环节,减少了麻烦。

二、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基础关系

网络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造成多种法律关系相互叠加的现象。因此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方式,对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多种问题进行规制,则要缕清各方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可以对商品的质量、材质、价格等跟经营者讨论,经过讨价还价,达到自己的一个购买要求。经营者有必要给消费者介绍商品的详细信息,并对此有一个担保,即保证商品的质量、材质等问题。在购买者愿意购买商品后,则进入到关键的支付环节。此时,买者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没见过的对方,卖者也放心地将货物交付邮递,这种信任,来源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馈。卖方可以收到支付平台显示的对方账户里已经存入一定资金的提示。交易中不会出现余额不足的情况,使它有了只要满足对方的要求就能受到货款的信心。买方也不用担心会买到不喜欢的东西,因为钱并没有确定的交给对方。若退货,则预先存在账户里的价款会返还给自己。从中可看出,支付第三方并不能保证交易过程按照双方预想的那样发展。实质上,第三方支付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无法完全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当交易出现问题时,该交易关系不影响双方利用它来作为维护权益的依据。

(二)消费者与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购买者可以先把钱给它,既给了对方发货时安全的信任,又给了自己钱能够收回来的信心。消费者需要同意支付第三方提出的各种协议,在进行网上活动时才能享受其提供的支付服务。这些条款并不会适合被所有人选择,因此要仔细思考自己是否能接受。而支付第三方提供的条件,也不可过度的偏向自己,这会伤害他们直接的交易平衡,也不合法。另外,它还需要履行如下义务:首先,支付平台应具有保密性,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其应当做到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消费者的隐私外泄。平台在消费者注册时所征集的个人信息,只能是为了消费者享受更加精准的用户服务。支付平台只有在事先征得用户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将其信息用于其他与平台服务项目不相关的地方。其次,支付平台需要完善对商家网上运营资格的审查,确保网络交易各个环节的合规与真实,保障资金运转的稳定和安全。同时,部分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相应推出了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可以在查询后了解到不同店家的信用状况,进而选择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再次,支付第三方应保证购买者给予货币是安全的,要同现实中进行买卖的感觉是一样的,甚至要比这个更为安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要做到对安全问题的保证,从另两方签订单据到最终收到东西,拿到钱,对每笔支付的金额和对象严格审查。

(三)商家与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平台需要做的是,提前帮商家收取消费者就商品所付的价款。这样卖家就会有能拿到錢的预期,从而放心将货物投递。在消费者确认收货后,他会得到通知,确认之后再将这笔款项转给商家。商家需要做的,是在收到第三方发出的发货提醒后,及时通过快递公司向消费者发货,避免耽误太多时间,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在收到货品款项后,还有义务向平台告知。两者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后者会增加前者的信任度。同时又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后者会考量前者的资质。

(四)银行与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银行的运行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而小额支付业务并不能给其带来可观的利益,因此银行较少提供这项业务。网络第三方平台的出现为此带来了福利,可以帮助处理这些交易。但是并非所有的支付平台都能进入这种领域,后者需要通过银行的认证通过后,签订可以进行金融业务的条款。这样其支付业务有了合法依据。并且前者有权拒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错误支付请求,这对其而言又是一种监管。

三、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分析

(一)网络第三方支付安全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1.市场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基本确立了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必须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监管层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查收紧,对第三方支付的要求也是呈现更高标准。2011年以来,《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开始呈现减少的趋势。对于一些小型支付企业,由于达不到牌照的要求,会面临退出机制的问题。但目前有关规定对如何退出支付机制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就市场退出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2.支付资金沉淀及孳息问题

从买家支付价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再到买方收取货物过程中,会有三到七天的运输时间,即存在卖家寄送货物的在途时间。在途期间内,买家所付价款会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形成资金沉淀,可能会有数千万资金沉淀。而这些资金产生的孳息会给第三方平台带来很大收益。我国很少有专门的的平台能够对资金做到专门监管,但是如果不对此做到有效监管,又很有可能造成资金安全问题。若是有些平台趁机想谋取利益,也可能会出现类似于金融犯罪的这些问题。

3.备付金制度未建立健全

网上交易存在虚拟交易,会引发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我国没有相关的政策制度解决此类风险。国际上一般是采用备付金制度来应付。美国以保险金的形式来应付金融风险,通过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存款延伸保险业务;而欧盟则要求该类企业其央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准备金,用之前存进去资金来弥补客户的损失。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金融银行有很多相似之处,其发生金融风险的几率较高。对于商业银行出现的信用危机,我们国家有相应的治理措施。而在第三方支付企业面临的风险方面,却没有相关制度的约束管理。

4.监管机构的缺失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度存在缺失,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管理,会造成市场混乱。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有关监管经验,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来完善自我的发展。欧盟主要通过为网络第三方办理许可证的一国央行监管。监管能够对其进行有效鉴定。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监管机构的设立能够保证市场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交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5.洗钱、套现、欺诈频发

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条件的限制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来规避法律审查。因此即使出现犯罪行为,也可能不会被追究责任。某些人会利用它的缺陷去犯罪,通过制造虚假交易从而实现对资金的非法转移,最终会造成金融犯罪的频频发生。

(二)美国关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立法

美国颁布的与网络第三方支付有关的法律相对其他国家而言完善性最强,可借鉴性也最高。要考虑到多方主体的利益,从不同角度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范。美国在这方面的主要立法有《银行保密法》、《受害者法案》、《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商法典》等。美国认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更像是一个服务机构,它主要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客户和商家提供便利交易。

美国制定了《受害者法案》、《电子商务隐私权法案》等法律,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对金融犯罪加以预防。他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机构,有必要在网络上对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确保国家对其的了解。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在两级反洗钱监管制度下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出现一些可疑交易,应当汇报,万万不能懈怠。

美国还建立了备付金制度。美国对备付金制度的要求比较严,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要在规定的机构设立账户,并交付备付金。备付金是作为保护客户权益的存在。该公司要求备付金独立存在,不能客户与商户的账户混在一块。当支付平台资金出现问题时,备付金用来解决客户损失,以保证交易的公平,不至于使客户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四、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关于第三方支付主体的立法

1.明确第三方支付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

央行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第7条规定:“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但在现实中,这些组织并没有完全服从法律的规定,它在某些状况下依然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业务。正是因为这些额外的业务,让我们对其的定性更加不确定。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了一些金融业务,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它真正的金融主体资格。

2.建全市场准入机制

为了促进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新科技的发展,我国法律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第三方支付作为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的这个大市场,对其也没有严格的定位,因此应当对要进入市场的第三方支付进行严格审查。对此,我国可以效仿欧盟的牌照制度。具体指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想进入市场,就必要到政府机构或者专门负责的机构办理手续,当机关审查发现你条件符合,就会给你发一个牌照,并且允许你上市。

3.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第三方支付的退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机构业务的停止,属于被动的退出;一种是机构本身的退出,这是一种主动的退出。在业务停止的时候,其要做好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处理用户资金的滞留问题。在第三方平台本身退出市场时,以解散、接管、破产、兼并等方式进行。但在我国,市场推出机制并不完善,因此要完善该机制,使得退出行为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其合乎法理。有必要加强立法研究,为其退出提供法律保护。

(二)加强保障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安全

1.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基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特殊性,它代履行了一些银行的职能。网络交易真实性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会存在交易和支付风险问题。企业要提高对交易行为的追踪;提高自身系统的配置;对交易软件定期检查其安全性;提高自身面对网络病毒的能力。面对随时会出现的交易风险要加强防范,建立相关机制,保障交易过程的安全。企业要遵照《办法》和《细则》要求完善自身平台,要提高克服相应风险的能力,保障交易安全。

2.客户个人信息保密问题

网络交易中,第三方平台一般都会对客户要求实名制登记。但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也有可能被泄露出去。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我们应当加以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提倡的“保障机制和违反处罚”的模式起到了较好的防范作用。如果出现了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违法犯罪的行为,交易信息便可以作为证据存在。

(三)建立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方支付企业首先应当在制度上保护网络消费者,对消费者信息做到合理保护,不得随意泄露,要保障交易的相对公平,不得与商家联合欺诈消费者;再次,应当对商家的信用度进行调查,确保交易的可行性;政府也应当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网络交易行为,严格处置欺诈行为,并对其采用惩罚措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良商家严厉打击。网络消费者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选择正规网站进行交易。

(四)构建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

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评价机制,对商家的信用度进行累积,消费者可以更进一步的了解商家的信誉。买家也可通过其他消费者对商家的评论了解到商品及商家的信息。国家的立法可以借鉴这些建立统一的信用体制规范交易行为。如果想要对消费者和企业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统一的信用评价体制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因此应当设置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然后划分信用等级,设置不同级别的标准要求。在此种体制下,更有利于直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规范交易行为,督促企业发展,促进交易,促进经济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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