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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9-04-14李瑶

法制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处置群体性事件问题

摘 要 如若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后对相关事件的处理不当,将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制定系统化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要求当地区域的政府部门必须提升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理的能力,在此过程中,还要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针对处理机制中的漏洞与缺陷及时弥补,处理过程中确保处理方法的灵活性。除此之外,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环节还要明确具体诱因,总结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尽可能保证处置方案的可行性。而本文则主要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而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处置 问题

作者简介:李瑶,湖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63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章未能针对群体事件给予明确的、划一的定义,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总而言之,群体性事件指的就是对于社会治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群体性行为,因此,必须将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方可减少负面影响。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结合2000年所公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的内容,其中明确提出全警的治安事件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侵犯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社会行为。在2009年,有关群體性事件的定义又出现在《党的建设辞典》中,表示社会群体性事件指的是因社会矛盾所引发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所构成的偶合群体,主要由人民内部矛盾,造成肢体行为及语言上的冲突,给社会安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也包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发泄不满或制造社会影响的,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效应的各类事件。由此可知,自从进入到21世纪以来我国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知层次发生了变化,这一认知上的改变无疑受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变动各类因素的影响,同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群体性事件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处理过程中缺乏法治理念

对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诱因进行探讨,然后可知大多均受力失衡、政策失当以及政府失信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一过程中如政府的相关部门未能针对群体性事件给予合理的处置,必然会使事件进一步恶化,拓展其社会影响力,情况严重的甚至还会造成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公民与政府产生重大矛盾,最终形成敌对势力。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地方政府联网部门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时,大多都会变成人治的理念,导致处理过程极其缓慢,并易受各类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很难保证处理效果。

(二)信息传输慢,应急能力不足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相关的信息反馈速度相对较慢,等公安干警到达现场时,混乱的局面早已形成,对于事件的带头人不能准确定位,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取现场民众信息,导致与主管领导的接洽、协商、处理的时间顺次延后。

此外,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时,大部分政府及相关部门都不具备完善的处理方案,也未能结合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实施针对性处理,很多时候缺少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加之不具备有效的应急预案,最终将会降低群体事件的处理效果。不仅如此,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群体性事件大多都是因某个单一化的矛盾所研发的,无法形成常态化。发生以后最为常见的处理方式就是谈判以及协商,通常不会选择处理方案公开,亦或是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大肆宣传,使得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应急能力不足,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缺乏实用性与实践性,处理过程仅仅流于形式。最后,大部分政府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时,都无法把握其中的主要矛盾,更多时候却显得手足无措,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平息事件,尽快与事件发起者谈判或协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大多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发起人的反感,起到相反效果 。

(三)处理机制不健全

对现阶段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而后可知大部分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将其作为方向上的主导,而后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性的做好法制定位,值得一提的是,许多群体事件的参与人员数量较多、规模巨大,他们表达诉求的途径虽说不具备法律保障,但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他们常用较为温和的方式表达自我诉求,很多时候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始阶段,公安机关是否有必要介入到事件处理缓解当下人就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作出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50条虽说提出了社会安全事件发生以后人民政府必须有效组织并协调,再由公安机关对事件定性,掌握事件的特点与性质,根据相关行政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但此条规定中仍旧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为条文中并未指出公安机关介入到群体性事件处理环节,政府是否应当过度依赖警力,也未提出若事件趋于复杂如何实施简单化处理。另一方面为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主体未明确告知。虽说提出了人民政府必须参与到行刑事件的处理过程,也建议机关参与其中,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看似明确的分工,但实际的工作落实将会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很多时候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都会孤军奋战,政府过于依赖公安机关。

(四)人为情感因素左右治理效果

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有很多种,因此,在治理时难免会受到外界各方面因素的阻碍,使得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此外,群体性事件必须依靠于公安干警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才能有效予以控制,在治理过程中,一些个人情感的宣泄导致治理进程受阻。比如一些公安干警在治理过程中,由于个人性格缺陷,而出现一些过激行为、过激言语,使得事件中的某一个人或一群人受到激化,而使事态继续恶化,难于治理平息。

三、解决群体性事件处理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健全预警机制

若想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理效果,使之更加合理化、规范化与科学化,就要做好风险评估及预测工作,而后再作出可行的决策,要求日常管理活动中必须严谨落实风险评估工作。总而言之,要求政府等相关部门需要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对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进行完善,在形成系统化的预警机制后,还要结合民意,进行有效调查。发挥其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的作用,体现应用价值,如若出现群体性事件,政府等相关部门可及时发出警报,对预警机制予以完善,从客观的角度明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诱因,理清事件的发生规律,从整体性的角度,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确保事件处理效果,避免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 。

(二)增强群防群治观念,消灭事态萌芽

很多群体事件在发生前都有相应的征兆,因此,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采取群防群治对策,在百姓中选取一些代表负责日常监督,发现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或者群体性事件矛头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将事件消除在萌芽之中。

群体性事件不能以良性与恶性进行定论,只能从社会影响与百姓基本的生活保障出发,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不但可以确保社会稳定安宁,同时还能够使百姓安居乐业,享受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治理的受众群体是百姓,所以,在以公安干警及政府机关为主体力量的同时,必须有百姓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发挥治理效果,将群体性事件从根源处就开始截流断档,使其没有滋生的土壤。

(三)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

运用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关键点就是要求政府必须做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为群众所信服,在发生群众利益纠纷时运用司法途径高效解决,理清军营事件背后的利益关系,做出准确判断,维护事件发行的切身利益,或明确事件发起者是否有意与政府对抗、存在故意扰乱秩序的心理。总而言之,只有明确事件发起者的根本目的,才能保证司法处理效率,使之意识到非理性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性,必须利用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最终解决纠纷。

(四)提高法治意识

群体事件发生以后,也有部分执法人员不惜规避责任,将管辖范围内损害政绩的细节直接掩埋,或运用不正当手段将事件平息,这样的虚假处理方式必然会进一步发展群体事件的危害,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如此,这样的处理方式也难以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求。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时,严谨参照法律规章,按照上级意志进行处理、办事,并结合实际情况,使得事件处理更加灵活、妥善,最后做好报备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性的总结了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而后提出了对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人员带来借鉴与参考。

注释:

于鹏、张扬.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演化机理及处置机制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5,24(12).125-129.

郑君君、闫龙、张好雨,等.基于演化博弈和优化理论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中国管理科学.2015,23(8).168-176.

田亮、汪鑫.论城市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的构建——基于苏州案例的思考.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5(6).66-73.

杨金东.群體性事件处置中的中英警察角色比较及其启示.云南社会科学.2014,24(2).16-19,31.

范铁中.社会转型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处置路径.湖北社会科学.2013,14(2).28-30.

殷星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建立六大机制.新视野.2013,25(4).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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