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2019-03-19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9年17期
黄 申(副教授)
财务会计信息是市场决策的主要信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财政部于2018年印发《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征询社会意见的通知》(财办会[2018]18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对于该会计法的修订,众多学者各抒己见。与此不同,笔者将根据个人知识与经验从条文与应用层面提出拙见,以期有助于会计法完善与依法治国战略之会计落实。
一、会计法规范边界的思考
征求意见中,第一个问题就是会计法的边界确定。该问题服务于立法的目的或目标,是制定法律的首要问题。
1.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与目标。将目的与目标并列,是因为两者都有“想要达到境地”的含义。两者的广义解释基本相同,但作狭义使用时有明显区别。其中,目的具有间接性与终极性之特征,目标具有直接性与阶段性之特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中指出了立法目的,即应当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因此,现行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首先直接规范会计行为以保证实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目标,进而提出“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间接目的),以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最终目的。
笔者认为,现行会计法立法目的有两点可以改进:①可删除“财务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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