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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立法观内涵及实践路径

2019-02-28张佳薇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立法内涵实践

张佳薇

摘 要:积极刑法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树立积极刑法立法观,有助于提高刑法立法执法法律效力。本文将以积极刑法立法观内涵及实践为基础,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形成、内涵及实施对策等做逐一阐述,并分析积极刑法立法面临的实际问题,为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树立、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建议。

关键词:积极刑法;立法;内涵;实践;路径

引言

现今,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积极刑法立法推行势在必行,尤其是针对多元化刑事犯罪,更应将积极刑法立法纳入立法管理体系,进一步解决刑法执法问题,提高刑法执法基本执行力,实现立法执法的双向平衡,加强立法管理建设,从根本上做好科学的刑法立法规划,为法律体系的完备提供立法支持。

一、积极刑法立法观形成的背景需求

积极立法观形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传统意义上消极立法的运用,核心本质是降低社会犯罪率,有效控制法律犯罪的产生。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步伐的逐步加快,刑事案件产生的基本形式愈发多样,传统消极立法模式已难以发挥实际作用,需通过积极立法实施,对犯罪率控制加以实现。

(一)社会发展背景需求

积极刑法立法实施,有利于弥补传统法制管理体系不足,提高立法执行力。积极刑法立法,是对法律内容的延展,通过积极立法,提高法律应用的实际覆盖范围,保障各类刑事案件等,均能处于法律可执行范围内,并根据现有的社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刑法司法内容,实现刑法立法的全面性推广。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刑法执行形势愈发严峻,积极刑法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执行风险,从法律监管的各个方面,加强司法控制,使刑法的运用能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

(二)法律体系完善需求

法律体系完善,始终是司法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积极刑法立法的本质内容,也是法律体系完善的核心關键。传统消极刑法立法,明确阐明刑法执行标准,但却未能切实的针对刑法实施策略、实施适用环境等做出详细解释,各地区对刑法的运用,始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从而造成,同时刑事案件,在各地区产生不同的司法裁判结果。积极刑法立法,可针对现代刑法执行问题,做出进一步内容调整,使刑法执行更具备科学性特征,在提高司法公正、公信力方面,有明显的主体优势。

二、积极刑法立法观基本内涵

积极刑法立法观念形成,不仅对完善司法体系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提升刑法执行效率方面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传统刑法立法,由于采用立法机制不同,立法管理长期处于被动阶段,部分刑法内容的执行效率相对较低,未能切实的发挥刑法立法的时效性特征。在积极刑法立法观作用下,刑法执行可以参照统一司法标准开展有关工作,大幅提高刑法执行力与执行效力,确保刑法立法实践,符合各地区刑法司法管理的基本需求,强化刑法执法的基础性建设,为刑法科学实施夯实立法基础。

三、积极刑法立法实践途径

积极刑法立法实践,必须注重思想意识革新、立法机制优化两方面问题,加强立法管理,重视立法改革,随社会发展大环境变化,改变传统刑法立法策略,逐步提高积极刑法立法思想引导,弥补基础性刑法立法不足,为后续阶段,刑法立法的完善,确立积极刑法立法新标准。

(一)加强刑法立法管理开放性

(1)问题

开放立法管理,是刑法立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形势快速发展前提条件下,做好刑法立法开放管理,有利于完善刑法法律执法体系,提高刑法执行的可控性,保障刑法执行,能切实的发挥实际的法律效力。刑法立法管理虽优势明显,但仍存在立法科学性、规范性不足问题,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的开放性刑法立法体系,并不适用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环境。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刑法执行特征,制定有针对的刑法立法开放管理方案,为积极刑法立法环境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创设有利条件。

(2)解决

对于开放刑法立法管理问题的解决,必须重视以下两点。第一,要确立统一的刑法立法管理标准,实现各地区刑法立法管理的有效同步,并针对刑法建议内容,做深入分析与筛查,同时,结合我国刑法立法的执法需求,不断提高刑法立法灵活性,强化基层刑法管理建设,综合不同地区的刑事犯罪特征,对现有刑法立法管理标准进行进一步调整,确保各项积极刑法立法内容,可适用于多种刑法执法环境。第二,应做好刑法立法管理规范,从大局观角度出发,拟定适宜的刑法立法管理策略,由司法部门,整合刑法立法资源,详细阐述各项刑法执法细节,使积极刑法立法,成为刑法完善的重要导向。

(二)强化积极刑法立法管理意识

(1)问题

强化积极刑法立法管理意识,是积极刑法立法广泛推行的根本所在。积极刑法立法管理强化面临的基础问题在于,我国部分社会发展形态并不均衡,积极刑法立法,在多数地区均可推行,但在部分少数地区难以进一步普及,且刑法立法必须具备普遍统一性。因而,积极刑法立法的意识的提高,需根据本地区刑法执行现状做长远规划。另外,我国法律教育体制对积极刑法立法教育实践能力有限,也是导致积极刑法立法推行受阻的主要因素之一。

(2)解决

积极刑法立法意识的形成,必须通过法律教育、立法措施改革等途径做科学布局。通过对积极立法的普及,提高积极刑法立法的被重视程度,并从地方教育着手,加强积极刑法立法教育实践。对于积极刑法立法推广难度较大问题,应进一步简化立法体系,在保障刑法立法合理性的同时,提高刑法立法效率,针对社会极端刑事案件,做科学的刑法立法调整,培养积极刑法立法意识,使积极刑法立法,可切实的发挥灵活性优势,大幅提高刑法立法综合水平。

结语

积极刑法立法观形成,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刑法立法水平,有效弥补传统刑法立法管理不足,实现刑法立法的与时俱进。我国现阶段积极刑法立法推行尚存在一定困哪,需通过法律教育普及、刑法立法简化、刑法立法规范及积极刑法立法完善等措施,做好长期的刑法体系建设,夯实法律立法基础,通过合理化刑法立法管理,实现科学的积极刑法立法布局,为刑法立法的现代化迈进奠定良好根基。

参考文献:

[1]王新.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1).

[2]陈长均. 刑法学研究的实践路径——评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J]. 人民检察,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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