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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的三重维度:内容协调、机制衔接与相互保障

2019-02-19王若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规范性法律

王若磊

党内法规是中国法治的一个特殊问题。它几乎从未被西方国家直接纳入法治的视域,而是被单纯看作为某一组织内部的规范,往往是法治影响党治,国法约束政党行为,政党制度受制于宪法、选举法、政党法等的限制性要求。然而对中国的国家治理和法治之路而言,党规却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它的地位、功能和价值源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①参见王若磊:《政党权威与法治建构》,《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我们须以更加现实主义的视角与态度看待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决定了党规在与国家、政府等的关系中处于强势、主导地位,进而决定了党规在治国理政中会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了党规在党内和党外的双重功能,“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虽然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执行有待进一步完善,但试图以明确的规则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比单纯命令式的人治方式进步不小,符合广义“法治—规则之治”的理念。同时,由于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经由依规治党实现依法治国的路径是最可能的法治之路,首先实现党权的有章可循、依规办事,从制度上建党。②参见王若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因此,四中全会《决定》也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之一,把党规与国法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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