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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遗嘱形式要件的完善与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

2019-02-19刘耀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刘耀东

遗嘱为要式行为,法律要求订立遗嘱必须依法定方式为之,否则不生效力,系实行“遗嘱形式强制原则”。“在各类文明中,每个习俗、每件物体、每种思想和每种信仰都要完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功能,都拥有一项必须完成的使命,它们都是有机整体的必要组成部分。”遗嘱是一种经由理智形成的意愿表达,遗嘱形式法定的功能和使命就是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系保证其确为遗嘱人的真意表达以及提醒遗嘱人谨慎行事,以昭慎重。总之,遗嘱形式法定对于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回应现实中遗嘱形式多样化的需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次及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第5编第3章增加了遗嘱的法定形式: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扩大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选择自由,值得肯定。但继承编草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部分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简陋;二是未明确规定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职是之故,本文拟就遗嘱形式要件之完善及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问题抛砖引玉,求教于诸位方家。

一、民法典继承编“《草案》”遗嘱形式要件的补充与完善

在遗嘱形式问题上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应顺应社会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同时应当在借鉴国外或地区立法例之基础上,充分总结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有益经验。

(一)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补充与完善

1.应规定遗嘱人捺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草案》(民法典继承编)中未规定捺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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