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纠纷解决中的自忍
——以湖北林村一起宅基地纠纷为对象
2019-02-19吕川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吕 川
一、引 言
纠纷解决一直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论题,中国法学界对此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中最主流者莫过于国家官方裁判亦即司法问题。其次,学者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也倾注了大量的研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第三方调解因其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且又为官方所留意与制度性吸纳,故近些年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热点。①参见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除此以外,习惯法学者还关注神明裁判、械斗等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钩沉其价值意蕴。②参见高其才:《多元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3页、第131-161页。然而,作为日常生活最常见的平息纠纷手段的自忍,学界罕见讨论。③截止到2019年5月30日,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自忍”“忍受”为主题、篇名和关键词搜索,相关主题的法学论文数量为0。
正如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④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这表明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日常生活中,纠纷与碰撞极为常见。然并非所有的矛盾最后都发展到纠纷的程度,纠纷意味着矛盾的双方已经明白地向对方显示出不满且要求对方改变其行为模式。这是因为“忍让”在人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析言之,这里面包含了“忍”与“让”两个方面。前者意味着对不能改变现状而无可奈何的接受,而后者包含了某种理解与体谅的因素。在纠纷没有爆发之前的忍受,比如有人在排队买票的队伍中插队,后面的排队者即使不悦也并未站出来与插队者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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