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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与当代乡村社会纠纷解决
——以浙江桐乡丰收村一起房屋征收款分配纠纷为例

2019-02-19池建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池建华

一、导 言

人,自出生始,便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而是“社会”中的一员。简言之,社会是“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①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页。,“人类生活”意味着人类有人情往来、利益交换,矛盾纠纷便不可避免。作为社会控制的不正常事件或者状态、纠纷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解决,法律、道德或者宗教各有其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不断追求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对于刑事案件、重大民事纠纷等纠纷类型来说,法治已然成为纠纷公正解决的一种主要途径,而对于一般性的民事纠纷来说,国家法和非国家法在很多情况下共同发挥作用。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此处的“习惯”已经成为国家法意义上的国家“习惯法”②参见王聪、陈吉栋:《论习惯法与事实上习惯的区分》,《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6期。。而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也依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处的“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③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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