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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的泛滥及治理
——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为背景

2019-02-19王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王 成

引言:从“规范荒漠”到“规范泛滥”

我国的物权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49年后很长时间,物权立法处于“规范荒漠”状态,无规范可依。随着《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立法工作逐步完成,物权领域的“规范荒漠”问题得到了改善。与此同时,却出现了另一个现象,立法对某些领域进行了过度灌溉,发生了“规范泛滥”的问题。大量规范目的相同的法条身处于同一或者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在文字表述方面要么完全重复,要么部分重复,造成了各种问题和困扰。

规范泛滥问题在《物权法》编纂时代便已经存在,编纂民法典本是解决规范泛滥问题的良机,但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物权(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以及2019年4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的文本来看,这个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表现得更加突出。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何谓“编纂”?“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是一项新的立法活动。它不是对现有的法律规范作简单的整理和外部加工,而是重新审查某一法律部门或某一方面全部现有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加以必要的补充、修改或废除,消除其中相互冲突、矛盾重叠的部分,制定出新的法律规范,进而形成一个从共同原则出发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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