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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9-01-21蔡禹权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思考管理

蔡禹权

摘 要:全面提升成都地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应构建适应成都市实际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科学研究,深化文物保护理论研究,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相关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并健全适应成都市特点的文物保护工程法规体系。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思考

文物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战略资源,体现了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能彰显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的深厚博大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物建筑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历史文明真实的记录。对它进行修缮保护或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它的历史原貌和原状,不应该有任何改动和变革,否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历史的篡改和否定。值得明确的是,尊重历史就是尊重中华民族的历史文明,尊重历史文明就必须尊重这些历史遗产的本来面目。当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成都正着力建设传承创新、古今一体、别样精彩的城市文态,大量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本人身为一名文物保护工作者,对新时期的成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成都地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成都市文物保护工程的系统管理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专业化管理体系,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体制尚不完善。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工程复杂性和施工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决定了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同样也是研究的过程,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工程。目前,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项目招投标、工程备案、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只能依照建设部门的一些做法,由建设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的运行程序开展。由于建设部门行业范围所限和专业领域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往往出现项目招投标、工程备案等工作性质难以划定,工程量无法精确核算,工程质量难以认定等实际问题。

(二)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如国家文物局已经颁布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等专业的行业规定,但成都市目前还未有与之相配套的地方专业法规。目前,成都文博行业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质量验收标准,全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并发布的行业规范,且同时适用于维修和新建两类工程。由于文物保护工程还没有专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在借用这些规范时,往往针对性不强,有时甚至会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三)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束之后,成都市又发现了大批不可移动文物。多处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升级或被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将意味着成都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行业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加强成都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体系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加强成都地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思路和建议

近年来,成都市文物保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在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为切实做好成都市文物保护工程各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开展联合调研工作,学习经验,切实加强文物保护队伍人才培养。建议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以及加强本地人才培养的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政策理论、业务水平的培养。在摸清家底、了解自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考察小组赴陕西、北京、山西、河南等文物保护工作的先进省份和地区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对方先进成熟的工作经验和运作模式,不但能够极大推进成都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建设进程,且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构建适应成都市实际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机制,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中。为切实加强成都市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应在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上寻找突破口,只有从法规的层面对成都市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规定,才能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过程控制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章第八十三条中提到:“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1]。文物保护工程应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将工程立项、招投标、开工备案、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纳入文物系统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文物部门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主导作用,并根据行业需求和行业特点,与发改部门共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既有利于文物部门进行专业化指导和管理,也有利于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宏观管理。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科学研究,不断深化文物保护理论研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相关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尽快健全适应成都市特点的文物保护工程法规体系。对此,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亦可将5.12震后文化遗產抢救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延续下来,形成长效机制,从而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成都市各项文物保护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通过各种平台使全市人民了解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文物保护工程的开展情况,发动全民共同参与;积极宣传体现文化传承、时代精神和成都特色的城市精神,以及文物保护工作在成都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中所起到的作用。

注释:

[1]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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