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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与政府应急管理协调的思考

2019-01-17侯鑫珠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协调

侯鑫珠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日渐完善,人们对于社会治安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人们要求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体系,以此来化解社会矛盾和突发问题,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通过对社会治安防控与政府应急管理协调进行思考,并提出合理建议,希望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所帮助。

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 政府应急管理 协调

引 言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协调都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部分城市现有的社会公共安全体系无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为此,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总结问题经验,构建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协调体系,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一、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政府应急管理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

所谓的社会控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置各项机制,并利用各种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1]。维护社会现有秩序是社会控制最根本的目的,而社会治安防控则是依据社会控制,对社会治安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社会治安防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安防范,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由公安部门完成的,公安部门会定期宣传社会安全知识,强化人们对于安全知识的理解,促使人们的安全意识得到提升,以此对社会潜在的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二是治安控制,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公安部门依法对具有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抓捕,并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解决,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上述涉及的两方面工作内容在本质上都属于社会控制的手段。为此,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控制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应急管理协调是指政府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和手段,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有利于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消除不利影响。政府应急管理协调强调的同样是社会控制,因此该方面工作内容同社会治安防控具有紧密的联系性,继而为二者达成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合作的策略

(一)二者的优势和不足。首先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该体系的优势在于发展时间长,体系较为成熟,体系的作用可以被充分发挥,并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立体防控体系[2]。一是人力方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公安部门的警察为主体人员,再辅之以社会上的各类治安人员,已经形成完整的人员配备体系;二是技术方面,各种现代监控技术与身份核实技术等安全技术的使用,强化了社会治安体系的控制效果。三是信息方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合了多种信息来源渠道,构建了全方位、多层级的立体信息资源平台,信息可以在该平台中实现共享;四是机制方面,社会治安体系将社区巡逻作为基础,以信息平台作为纽带,构建了一套成熟的运行机制,该机制可以对社会治安问题作出快速的反应。五是管理方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党委和政府作为主要领导者,其他地方治安部门合作参與的全新体系管理模式。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劣势。党委虽然是该体系的直接领导,但是在该体系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安部门却经常反客为主,成为该体系的直接领导者,相关政府部门很少对体系的工作行为进行参与。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加,社会上许多事件都可能会演变为社会治安问题,公安部门缺少足够高的思想层次,因而无法有效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所以为确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效果得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必须改变传统的做法,应积极参与到体系工作之中,实现与公安部门的有效配合。

其次是政府应急管理协调体系,该体系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该体系建设十分完善,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更加凸显了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作用。

政府应急管理协调体系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虽然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该体系的理论基础较为完善,各项系统和机制也在逐渐运行,但终究发展时间较短,政府部门尚未针对该体系设置技术平台,致使该体系徒有其名,无法有效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缺少形成部门的前提基础,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根据体系现状,加大扶持力度,促使其在未来建设的更为完善。

(二)实现二者合作对接的基本路径。首先,政府部门应站在应急管理体系的角度上提高治安防控的等级,由于应急管理体系受到国家的扶持,因此应急管理体系的内部结构已经趋于完善,其中包括:政府和专家组织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指南等内容。而治安防控体系的支持机构是政府层级,因此为实现两种体系之间的有效对接,应将治安防控体系的等级上升到与应急管理体系相同的高度,以此来缓解治安防控体系仅能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尴尬问题,并重新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作用进行定位。同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可以直接吸取应急管理体系的结构框架,以此来节省建设时间,补充社会治安体系上层结构存在的不足。其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工作过程中,可以有效发挥各种相关主体的功能,现阶段我国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和功能已经趋于完善。这一点与党在十八大提出的社会治安要求基本符合。并且,政府可以将社会治安理念融入与应急管理之中,因为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中缺少社会治安的相关理念,其功能无法实现充分发挥,而应急管理作为保持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必须与时俱进,补充自身存在的不足,达成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实际管理体系的目标。社会治安防控与应急管理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具有主体相同、人力共享的特点。一旦社会治安防范与应急管理实现合作对接,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为构建一个功能全面、结构完整的治安防范和应急管理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治安防控平台可以补充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相较于政府应急管理来说,其运行机制较为成熟且完善,为促使两种体系实现有效的对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可以吸收治安防控平台,将治安防控平台与体系内部的应急管理中心进行融合,利用治安管理平台的的优势,完善应急管理中心的功能,改变管理中心存在的不足,实现对所有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挥[3]。其次,还可以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信息平台融入于应急信息平台之中,以此来整合全面的信息资源,提高体系内部信息的流动速度,满足两种体系间的信息对接要求。在实现上述融合与对接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功能将逐渐完善,其结构也会逐渐完善,同时也会为国家级应急管理平台的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由于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协调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具有较高程度的重合性,致使二者具备了对接和融合的条件,再加上二者的目标大致相同,因此,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合理的手段和方法,实现二者的有效对接,使两种体系的功能和结构得到补充和完善,从而为我国后续社会安全体系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结 论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防控与政府应急管理协调在本质上都属于社会控制的一项手段,如果将社会公共安全体系比作一个全面且综合的系统,则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政府应急管理协调体系就是该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存在内在的联系性,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的效果,政府部门应通过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实现二者的对接,以此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参考文献:

[1] 李悦.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浅析[J].天津法学,2018,34(03):103-107.

[2] 刘征,赵晓哲,张萌.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地区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现状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8(25):132-133.

[3] 董少平.社会治理精细化视域下的社会治安治理思考[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28(0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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