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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预防与对策

2019-01-17刘昕泽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制教育刑罚

刘昕泽

摘 要: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达到占全国犯罪比重的70%,十四岁以下犯罪人员明显增加,青少年犯罪逐渐趋于低龄化状态。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的依法治国精神,从青少年抓起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针对现阶段青少年的犯罪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低龄化 刑事责任年龄 刑罚 法制教育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还未有法律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我们现在所说的“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学领域及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是指一特殊群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这一犯罪主体一般指青春期至青春期末的群体,年龄大约在11周岁至25周岁。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最低负刑事责任年纪为十四周岁,从我国《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一方面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考虑青少年心智发育及对其对待自我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不足,判处刑罚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及其未来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颁布于1979年,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及教育背景下所设定的。但将近40年过去了,经济、文化的发展令青少年的心智趋于早熟,所以,《刑法》所规定的年限已经不适应今天的青少年。

犯罪的预防远比犯罪的惩治更加高明,这是优秀的立法者所应考虑的事情。笔者支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发生。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低龄化”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不少青少年犯手法“娴熟”、作案“冷静”而且有不少青少年意识到了《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尽管年龄达到,也会减轻或免于处罚”。如今,是个信息化大时代,青少年接触的事物远比40年前的孩子接触的更加广泛,其心智与认知上比40年前的孩子更加提前。我国去年公布的《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两岁规定为8周岁,但是我国《刑法》作为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未有所行动。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及责任机制

从低龄化这个现象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些从事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这一个很明显特征。国家实施普法规划以来,全国各地开始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但力度不够大,覆盖年龄阶段不够广,思想定位不够准确、教育内容不够系统等。法律意识要从小启蒙,法律素质要从小培养,要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贯穿于青少年教育的各个阶段。使其“知法”明确法的概念,法的意义;“懂法”明确法与自身的关系和影响;“守法”知道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避免触碰法律底线。法制教育活动不单单让青少年懂得法律的红线所在,也使青少年懂得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

对待青少年的教育问题,需要“三位一体”监护人、学校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其监护人的看管及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做为孩子人生伊始接触的人,监護人对青少年的启蒙起着重大作用,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正确的对孩子的身心进行引导是每一位监护人的首要而重大的责任。在法律方面增加监护人的责任也是督促监护人“尽职尽责”的手段,我国法律,在发生青少年的犯罪后所规定的监护人责任过低,‘赔偿现在看来已经不再是严厉的惩罚手段及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的有效手段。

第二,是教育机构--学校的责任制度,学校是青少年整个青春期所处的第二大环境,其营造的环境氛围大大程度上决定了青少年的发展方向。学校对于青少年科学知识的增加,人格的塑造有着极大的作用,也是开展深入系统的“普法教育”最有效的摇篮。学校应当增强其法制教育的基础建设,多加注重法制教育实践,积极探索最佳适应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形式矫正青少年所存在的心理问题。

最后,是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责任机制,青少年犯罪的防范离不开政府,社区及其他组织、团体的协助。青少年的犯罪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亿万家庭的幸福与祖国的未来发展,加强法制教育资源的建设刻不容缓,思想教育先行是对未来发展的根本保证,各政府部门,综治办、共青团等部门、组织间要互相协作,配合,推动法制教育的发展及推进,并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全国的法制宣传日、禁毒日等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并且注重法制实践教育工作,“知行合一”让青少年切实的感受到法对于其人生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少年畏法”加大惩治力度

面对青少年犯罪,更应考虑的是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刑法》作为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维系的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人们之间签订的这一“契约”每个人都应该遵守他的规则。我国正处于大发展时期,经济、文化发展呈现大跨越式的发展,法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征,这也导致了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罚与监管不当,但不能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成为青少年犯逃避法律制裁,逍遥法外的一个理由。青少年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是一个实际的,具体的存在,如果青少年以此逃避了责任,那所带来的责任后果谁来承担?被害人往往大多数也是青少年,那他们的权益又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的特别程序,往往忽略了被害人的权益,而放大了青少年犯的弱势地位,这与朴素大众的正义感出现了极大的错位。所以不予刑事处罚不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最优选择,对于目前青少年犯的手段及心理不违反人道主义及刑法的谦抑性。

所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有一个手段就是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原因的产生是多方位的,单靠以上几点是不能够全面防范的。刑罚是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处分,是对违法者最严厉的惩罚,是种特殊的制裁方法,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以及警醒世人的作用。刑罚的出现为青少年提供了一种犯罪的“对价表”,在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所了解后考虑到昂贵的代价而打消了犯罪的念头,对青少年起到了警醒的作用,使他们不给你轻举妄动。当然,刑罚功能的实现大大的有赖于上述的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 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R].2013-6

[2] 王晓易.《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和防治对策》.[N].华声在线.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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