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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定位及对策

2019-01-17齐伟丁雯雯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瓶颈社会治理对策

齐伟 丁雯雯

摘 要:基层人民法院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为促进法院有限司法资源与社会治理效果的统一,文章从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定位着手,对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瓶颈问题进行分析,并立足于法院职能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院 社会治理 司法职能 瓶颈 对策

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如何立足于司法审判只能,创新社会治理参与方式,最大化地发挥自身功用,成为当下司法部门亟待思考的课题。

一、定位:回应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缺位”与“越权”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承担着实践者、保障者和引领者的多重身份,在整个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变压器的作用。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如过度侧重坐堂问案,忽视参与内容的创新与参与方式的转变,在经济迅速发展而新矛盾层出不穷的今天,极易出现法院“缺席”治理的现象。[1]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要立足于法院定纷止争的基本职能,在此基础上,注重审判艺术,解“法结”也解“心结”;阐释法律行为规范,使司法透明可观,在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利益的之上聚集人心,潜移默化中增强公众的认同感;整合整体价值,树立规范引导,创制公共政策。鉴于法院在治理过程中的特殊功能,如过分强调社会治理创新“目标一致”、“共同参与”,就易发生司法“越权”行为。

二、瓶颈:司法在社会治理中存在负功能的症结

(一)理念板结,媒体审判对峙法律

传统司法理念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强调法的中立性,加上成文法的天然滞后性,决定了在面对呈“井喷”态势的社会矛盾时法院的尴尬境地。而过分坚持司法能动主义者,在无法可依时又会刻意追求司法能动性,让法律强行迎合纠纷,恣意扩大“能动”含义。法官追求案件审理结果的法律效果而忽略案件本身带来的社会效果,加上媒体失实的报道,极易出现社会审判、媒体审判的现象。

(二)环境固化,参与治理多方受限

法院审判环境固化,平台狭小,人员与环境都是相对封闭的,法律的适用只针对相应案件及当事人,因此法律效果的直接当事人即诉讼参与人,教育意义或警示作用也很有限;宪法赋予司法权独立性,这决定了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缺少外在的可拓展性,甚至不当监督干预司法,束缚法院参与社会治理。

(三)维度不明,职能发挥范围不清

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地区经济建设和地区发展,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将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混淆法官工作职责,徒增诉累,致使法官参与社会治理的效率低下。

(四)创新受阻,深度广度难以为继

现阶段,很多治理机制和新兴治理手段在社会治理的作用中已初露头角,但效用并未最大化。例如司法建议制度缺少党政机关及社会组织的反馈,流于形式主义;陪审员“陪而不审”或“审而不议”现象严重[2];社区与公检法三方联动对特殊人员管控,效果不明显。

三、对策:立足法院职能,创新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方式

(一)发挥司法调控职能,软化矛盾争端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时,不可违背司法的基本规则,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坚持适度和公平原则。其次,治理方式由“亡羊补牢”转为“未雨绸缪”,以预防为主,补救为辅。妥善处理家庭纠纷、交通肇事、食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切实关系百姓利益的案件,及时对涉稳风险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该类案件有应急举措[3]。第三要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促进诉与非诉的衔接。[4]

(二)利用司法监督职能,形成司法、行政、群众三方牵制格局

首先要加强行政与司法交互性。通过司法建议书指导行政机关解决矛盾纠纷。其次,贯彻司法审查制度。明确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结合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以及是否显失公平几个角度综合考量。第三,健全涉诉信访机制,遏制涉访涉诉泛滥现象。

(三)加强司法指引功能,及时填补社会治理缺口

首先要协调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主动将法院的工作作为国家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司法手段保障国家政策的向下执行,保证行政政策不与法律冲突并得到妥善执行。其次,继续推行巡回法庭制度、庭审直播制度、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等,积极拓展办案公开、远程立案、预约辦案等便民措施。[5]第三,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和未成年专业审判机制。调高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将社区矫正纳入对未成年人的工作范围。

(四)贯彻司法整合功能,调动各方因素参与治理

首先要加强信访窗口建设,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完善与民意沟通的工作。其次,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推动阳光司法,第三,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和来访来信制度,优化网上信息公布平台,完善诉讼档案查阅方式,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最后,定期联系媒体,完善庭审报道规则,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工作。

(五)重视司法教育功能,充分宣扬法治精神

首先要鼓励新兴社会组织实质参与社会治理,做好与法院的交互性沟通。其次繁荣法院文化,丰富法院学习的形式,加强学习型法院的建设。第三,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推进“法律六进”,建立以典型案例释法制度,通过自媒体方式增强普法活动活动实效。

参考文献:

[1] 杨建军.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J].法学论坛,2014,(2).

[2] 齐伟.司法裁判的“两张面孔”——以社会治理为分析背景[J].理论导刊,2016,(9).

[3] 朱景文.社会治理体系的法制化:趋势、问题和反思[J].社会学评论.2014(3).

[4] 龙飞.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强大社会治理功能[N].人民法院报.2015,(4).

[5] 马立娜.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着力点[N].北京日报.2014,(6).

作者简介:齐伟 (1983-),男,汉族,辽宁海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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