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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提案

2019-01-08全国政协委员赖应辉

中国粮食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粮库中央财政省长

提 案 人:全国政协委员 赖应辉

承办司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司局

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到新的高度,对粮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从2016年开始,国务院对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地市、地市对县级人民政府也同步开展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通过责任制考核,各级政府普遍提高了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但是,在考核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有些市、县级政府对粮食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只是在考核时重视,平时不够重视,投入也不够,粮食安全工作没有摆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些市、县的粮食行政机构被撤并,人员减少,对粮食工作的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影响;二是考核结果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2016年国家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地市的考核,基本都以考核工作组的名义通报考核结果,而不是以政府的名义通报。同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方政府,没有项目资金的奖励,对推动粮食安全工作的激励作用不大。三是有些考核指标设置上不够科学。如南方有些稻作区受重金属污染的省份,应从全国的角度调整种植结构,不应将其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列为考核指标;又如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进行倒扣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政府可能为避免被扣分而不积极去发现问题粮食,背离考核初衷。四是实地抽查考核的省份没有全覆盖,考核结果不够科学。

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为了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作用。国务院部署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其考核结果应由国务院来通报,以体现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省份,中央财政应单独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资金奖励。

二、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委托第三方对各省、市、区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所有省份实现抽查全覆盖,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客观。同时,省级自评分不计入总分,仅做参考,部门评审评分和实地抽查考核评分各按50%的权重计算总得分。

三、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根据不同时期全国粮食安全的状况和各地的特点,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如当前全国稻谷产量已呈现出产略大于需的局面,由于南方有些地方的稻谷受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这时应从全国层面进行统筹研究,调减这些地区的稻谷种植面积,不将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作为因重金属污染而调整种植结构的省份的考核指标。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查处的,不对其进行扣分,鼓励发现和查处问题,每查处一起,另加0.2分。

四、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安全的投入。这几年,中央财政对粮库建设、信息化建设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各地基本建成了与储备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粮库,相继开展了粮库信息化建设。前一轮的粮库信息化建设基本都是在各地能配套约6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助约40%。一些经济困难的县、市,由于无法提供配套资金,就没有全面进行信息化建设,希望国家财政继续补助粮库信息化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关口要前移,中央财政要重点支持县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对苏区和革命老区不要求地方资金配套,利用中央资金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复文如下(原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办理):

一、关于进一步发挥考核结果激励作用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明确,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通过考核,地方政府粮食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对粮食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工作力度明显加大,补齐了一些长期困扰粮食安全工作的“短板”。

为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2018年召开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国家考核工作组第三次联席会议,明确提出要拿出“真金白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下步,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落实,以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关于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等建议

1.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有些内容属于涉密事项不对外公开,因此不宜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下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维护考核权威性、确保考核专业性、增强考核独立性等方面加强研究,不断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客观,通过考核更好地促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

2.省级自评分在总分中保持一定权重,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对考核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履行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为进一步体现从严考核要求,有关部门适当降低了省级自评分在考核总分中的权重,由50%降至40%,部门评审和部门抽查为60%。

3.为集中力量对重点省份进行抽查,更好发挥抽查震慑作用,我们按照“兼顾产区与非产区,部门评审与省级人民政府自评结果”的原则,重点抽查省级自评分高,且部门评审与省级自评分差较大的省份,同时兼顾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代表性。近两年,已抽查15个省份。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的建议

1.为发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根据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相关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开展2016年度和2017年度考核时,在“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评分标准中均明确“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不扣分,2018年度考核的评分标准也将坚持这一原则。在具体考核中,对各相关省份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的种植结构调整,均视为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相应考核评分已作了统筹考虑。下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优化“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等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既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又做到考核内容因地制宜,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坚决守住“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战略底线。

2.为推动地方政府严格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2018年度拟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相关考核内容实行扣分制,国家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分,对处置到位的则不扣分,以调动地方政府主动发现并妥善处置相关问题的积极性。

四、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安全投入的建议

1.2015年至2017年,中央财政对重点省份开展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给予了适当支持,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由于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实行整省推进,符合条件的项目,地方已全部纳入实施方案并得到了适当支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18年中央财政不再予以支持。如地方认为以前未纳入实施范围的粮库现在急需开展信息化建设,宜由地方研究做好实施方案及资金筹措相关工作。

2.2017年,财政部和原国家粮食局在粮食流通领域启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通过竞争性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了16个省份纳入首批支持范围,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是其中的一个支持方向。下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研究完善相关政策,适当扩大支持范围,建议福建等省认真做好实施方案,按程序申请纳入支持范围。

3.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苏区、革命老区项目补助比例达50%,而其他地区项目仅30%,体现了对苏区、革命老区项目的倾斜。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项目建设属地方事权,中央投资仅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均应加大投入。下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门将把有关项目列入监管清单,进行专项调度和实地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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