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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发展的历史沿革:基于公共选择视角*

2018-12-30

关键词:人民公社农民农业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党中央做出的又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并且为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对于这一战略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等相关问题,相关权威专家多有论述,对此本文不再加以继续展开。而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必须面对的利益协调与激励兼容问题,则相对论证不足。以史为鉴,才可以更好地面对未来。本文拟从公共选择视角,结合近代以来乡村建设与农村发展的成败得失,讨论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私人选择与公共选择

无论在什么制度条件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做出各种各样的选择,这些选择可以区分为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1]。前者如个人吃什么饭,穿什么样的衣服等,后者如选举投票、修建基础设施等,二者在决策主体、决策涉及到的范围、产权基础、偏好、成本收益、实施过程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极其明显的区别。

就私人选择而言,其一般由个人或者家庭层面做出,决策涉及范围相对较小,其决策的产权基础大多基于私人产权基础上,并体现出了个人意志或者个人偏好。决策成本由个人或家庭承担,收益也大多归属于个人或者家庭,成本收益相对清晰。就其实施过程而言,大多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当个人或者家庭对相关决策不满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行使退出权,如对购买到的衣服感觉到不满时,可要求退货或者寻求赔偿。私人选择中的代理人要受到市场契约和市场竞争的约束。与私人选择不同的是,公共选择体现的是公共偏好,并按照一定的规则或程序开展具体选择,存在着强制性约束和自上而下的强制命令。私人无法退出,只能通过报怨投诉等来影响选择。因不存在市场竞争约束,公共选择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较为复杂。

就农业与农村发展而言,由于农业的外部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信息的不完全和非对称性、农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等因素,政府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干预有其必要性。但与人们近乎无限的公共需求相比,其能力也是有限的。不仅如此,由于有限理性、政府机构具有垄断性、利益矛盾导致的寻租活动、政策决策和执行的滞后性以及政策决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均有可能导致政府失灵,并且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尤其是当政府的目标与农民的目标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政府失灵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阻碍农业与农村发展,这些在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均有所体现。据《新京报》2017年1月24日报道:截至2016年末,河南省有1 366个新型农村社区停建,直接损失高达600多亿元[2]。

二、近现代的农业发展与乡村建设

(一)传统社会的重农抑商与乡村秩序的恢复

中国古代“大禹治水”的传说表明,国家的产生与公共需求有着直接关系。鉴于治水、抗旱之于农业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意义。历代统治者尽管主观上没有为其臣民服务的意识,但仍会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起治水、社会治安、赈灾等职能[3]。传统社会下,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涉及范围相对较小,公共需求较为简单,政府在相对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就足以应对日常挑战。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塔洛克认为中国古代的政府曾经是最小最好的政府,5 000名县官就可以有效地管理3亿人,一个县令和几个属员就可以有效管理一个县[4]。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拥有土地也就意味着拥有了巨额财富。在传统社会条件下,统治者很早意识到农业发展可以确保人民安居乐业,人丁兴旺,确保国库充盈,免于内乱和外地侵扰之苦,关系到财税收入和国家兴衰。而工商业的丰厚利益回报却会吸引部分农民舍本趋末,从而大大削弱其统治基础。历代统治者大都采取“重农抑商”政策,把农业当作立国之本,而把商业和手工业当成末业来加以抑制。传统社会下的统治者出于其统治需要而推行保护农业的法令,放宽土地流转限制、减轻田赋负担,兴修水利设施等重农政策,鼓励农耕生产, 以便调动农民积极性,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历史上也的确曾经出现过诸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多个农民负担较轻、国家强盛的时期。先秦时期的“奖耕战”“抑商贾”,秦至隋唐时期“重农抑商”“崇本抑末”等政策,以及宋元时期的专卖禁榷制度,乃至明清的“海禁”政策 ,均对工商业发展带来了极其消极的影响。与重农抑商政策相配套的户籍制度、保甲制度等相关制度安排则有效限制了人口流动,疑犯覆盖面大大降低了统治者的统治成本,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甚至是限制了社会经济发展。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除了为政府做出税赋贡献外,基本上被排除在公共决策之外。这一方面是在长期实行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导向下,致使广大农村愚昧迷信盛行,农民对于公共事务毫不关注,而只是成为王朝兴衰的被动参与者。另一方面,在传统社会下,农民要获得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唯有通过读书参加科举考试的路子,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而言,将自己的子女培养成为读书人的成本同样是很高的。因此,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广大农民的公共需求以及公共选择行为并不是通过投票与选举等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而是通过告状、逃荒要饭,甚至是参加暴乱等非制度化方式来进行。在历代治乱循环中,农业和农村恢复大多是传统社会条件下人口与生产资料乡土调整,不断平衡的结果,中国始终在小农经济的泥潭中打转,无法走出马尔萨斯陷阱,这种传统社会下的乡村秩序重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

(二)近现代的社会动荡与乡村建设

近代以来,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列强相继完成工业革命,这一时期仍处于传统社会的中国成为其侵略对象。清朝中后期人口迅速膨胀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沉重压力,而鸦片的大量输入使得政府财政大大恶化,并激起民变。这一时期清王朝在应对外敌入侵、自然灾害赈济方面表现欠佳,并导致其统治合法性的流失。晚清末期,政府试图通过推进地方自治以缓解社会危机,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5年,清王朝废除科举制度使得其失去了农村传统士绅阶层的支持,并成为导致其垮台的重要原因。这一时期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本无从谈起。

满清王朝崩溃后,南北对峙和军阀混战的局面导致了政治上的极度混乱。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虽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军阀混战的局面,但外敌入侵又使得农村陷入更为艰难的境地。为应对内外部挑战,南京国民政府在农村建立了乡镇公所,但因缺乏经费保障,各种摊派款项随之出现,不仅导致了农民与政府关系的恶化,也使得乡村矛盾进一步激化。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人对这些问题有所认识。在孙中山看来,农业是国计民生的关键,如果农业发展不起来,社会也难有稳定可言。孙中山积极倡导科学种田,鼓励农民进行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在乡村建设方面,孙中山主张通过实行地方自治、发展农村教育、安置土匪游民、改造农民的社会意识等手段以改造和建设乡村社会[5]。尽管孙中山也曾提出了“平均地权”“二五减租”,南京政府也曾于1930年通过了一部《土地法》。但总体上来看,国民政府在其存在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并没有兑现其“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平均地权”“二五减租”相关承诺,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方面同样无所作为,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渠道和手段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得到多少改进。从民国期间旱涝灾害频发但救助无力以及民变多发的情况来看,民国期间的乡村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基于乡村衰败的现实,以阎锡山为代表的地方军阀,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知识分子以及以沈云沛、卢作孚为代表的实业家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乡村建设, 并在学界引发了“以农立国”还是“以工立国”的争论。晏阳初、梁漱溟等希望通过平民教育、合作运动等方式, 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组织和社会风气的全面复兴, 以实现“民族再造”或“民族自救”[6-7]。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梁漱溟携其弟子窦瑞生等人在军阀韩复渠的支持下在山东开展乡村建设实验,并受到全国高度关注[8]。晏阳初领导下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在河北定县发起了乡村教育和乡村建设实验[9]。著名实业家沈云沛等人倡导农业改革,不仅把世界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引进中国,还创立“犁户制”,把土地承包给犁户,辅之以以工代赈改良土壤,救济贫困。著名实业家卢作孚选择实业救国道路,白手起家创办民生公司,并在北碚开展乡村建设实验[10]。在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打击下,这些努力基本上均以失败告终。

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通过认真仔细的说服动员,将农民组织发动起来,并在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共产党人还和群众一起,通过竞争性选举加强了候选人和选民的交流,创造了红绿票法和豆选法等办法,从而在农村实现了真正的普选[11]。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共产党人同样成就斐然。共产党人的这些做法不仅成功地将农民组织起来,也在全国树立起了清廉民主的形象,并为其在全国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近现代的历史变迁表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满清王朝、北洋政府以及国民党南京政府均无法承担起为历史赋予它们的乡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责任。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知识分子、实业家关于乡村建设的相关乡村实践以及学界关于“以农立国”还是“以工立国”的相关讨论[12],尽管大多没有从农民的视角出发,考察如何改善农民的现实处境,但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仍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深化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解。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与农村发展问题

近代积贫积弱的历史证明了工业化之于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何等重要!但要启动工业化进程,仍需要解决工业化所需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制度变迁,从合作化到集体化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均与工业化战略密不可分,即便是农村发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工业化让路。

(一)工业化战略与人民公社化制度的形成

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共产党人决定在夺取政权后走工业化道路。走工业化道路需要解决资本原始积累的来源问题。由于长期战乱破坏,新中国建立时的国民经济已经千疮百孔,资本和外汇均极为奇缺。特定的历史条件要求政府必须在资本形成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将为数众多的劳动力以及极为分散的农业剩余动员起来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

通过土地改革,共产党人兑现了自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对农民做出的承诺,农业剩余伴随着土地改革被分给了农民。而要推进工业化,就必须将农业剩余集中起来,这种做法有可能遭到农民的抵制,并通过出售土地的方式来行使对于自身权利的消极保护。因此,要动员农业剩余解决工业化所面临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就必须对于农民的交易权利进行限制。工业化进程的启动带来了城镇人口快速增加,并由此导致了1953 年上半年全国各大城市粮食价格的普遍上涨。粮食价格的普遍上涨促使高层决策者决意推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为降低这一政策的实施成本,高层决策者借助于政治动员的方式,相继发起了合作化运动、集体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成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且在农村形成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借助于人民公社体制,国家通过维持工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借助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成功解决了资本原始积累问题。中国农民通过农业税和工农产品剪刀差机制向国家提供了数千亿资本积累,从而奠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所必需的工业基础。

人民公社同时具有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原则,对公社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指挥。公社可以禁止社员从事任何个体经营活动,只给社员保留少量“自留地”以调节生活资料供应。人民公社制度是高层政治动员的结果,而不是农民自发选择的必然结果。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均受到极大限制,甚至就连赶集、走亲戚之类的事情也要向生产队请假。面对这种局面,农民经常通过偷懒、磨洋工、出工不出力、“瞒产私分”等进行消极抵抗。在集体生产中,大家踊跃去占集体的便宜,“大队干部搂,小队干部偷,社员缝个大兜兜”。即便有些干部去阻止这类行为,也往往遭到群众责难。有的干部虽不允许农民偷窃自己集体的东西,但对于偷窃其他集体东西则却持默许态度。乡村干部们也时常凭借其对于资源的控制权,以多分多占来侵占农业剩余。这使得农业生产效率极为低下。此外农民还以减少在集体大田地上的劳动投入,转而投入到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自留地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自留地产量通常为大田地产量的5倍到7倍。对此高层试图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倡导义务劳动和集体主义精神、“农业学大寨”、批判“封修资”等政治动员的办法促进农业发展,但这种努力显然没有发挥作用。

(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业与农村发展

人民公社作为一种高层政治动员形成,而非农民自发选择的制度安排,何以能在中国存在四分之一世纪?人民公社的确在某些方面有着其强大优势:其一,人民公社使得农村经济活动跨越了家庭界限,国家对于农村的资源动员能力大为增强,这就使得组织农民的大规模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其二,人民公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并能够满足农民一些基本需求,并使得中国农业生产尽管在历经了1959—1961年的大饥荒后,仍有所发展。其三,人民公社内部建立了组织完整,功能齐全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其四,人民公社塑造了一种农村内部相对平等的理念,这种理念在农村改革和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五,人民公社制度使得农民负担被扭曲和隐形化,从而避免了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发生直接而尖锐的矛盾。

人民公社体制赖以运行的机制是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这一体制为通过计划将国家和社会连接起来,为工业化提供了劳动力资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精神支持,并保证了国家战略目标的实施,但它也压抑了农民的创造热情,造成了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是一种政治上高效率、经济上低效益的社会动员体制[13]。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具有如下特点:首先,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对于农民具有掠夺性,它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掠夺的工具;其次,这一动员体制依靠户籍制度与口粮制度实现了对农民的控制;最后,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靠思想政治动员推行。尽管国家强调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并通过政治运动方式来维持农民被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但农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具有明显的被动员性。这一体制的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十分强大,但又存在着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政治高效率和经济低效率之间的矛盾,它尽管维持了农村社会稳定,却压抑了农民创造热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尽管人民公社在服务于工业化战略方面成效卓著,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成就斐然,但它却是建立在通过农业税和剪刀差机制对于农业、农村和农民进行剥夺的基础上的,它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并且极大地抑制了农村发展。1957—1978年期间,农民人均收入从73元增长到133.6元,年均增加2.88元。安徽省肥西县山南公社小井庄个别年份人均口粮甚至不到100公斤[14]。“包产到户”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四、农村改革后的农业与农村发展问题

农村改革至今的40年时间里,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农村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并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

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使得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组织农业生产的职能与现实不再匹配。随着农村改革进程的推进,为在更大范围内管理好农村经济社会事务,实现农村有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何寨村果地屯的8个生产队500余名群众于1980年1月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了村民自治组织,订立《村规民约》,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赋予了农民通过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利,也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按照《宪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可以通过村民自治制度进行公共选择,表达其公共偏好。但任何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均需要得到相应配套制度和相关社会治理资源的支持,否则也很难运转良好。人民公社制度下的政治运动尽管成本较高,却也抑制了农民的搭便车行为。而在改革开放后,农村公共事务和公共活动中,农民搭便车行为不断出现并逐渐蔓延,并且给农村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农村改革以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原来由生产队缴纳的各种款项转由分得土地的农民缴纳。村集体(通常是村两委)按照相关规定向农民收取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公积金)、兴办公益事业(公益金)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管理费),加上向乡镇承担的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等,一并被称为“三提五统”。许多搭车收费项目也随之应运而生。尽管国家明文规定“三提五统”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加之农村村干部出现的自身经济问题,干群关系随之急剧紧张起来,到了2000年前后甚至出现了著名乡镇党委书记李昌平上书总理时所说的“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村真危险”的局面。

(二)乡镇政府重建及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农村改革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实现了向家庭的回归,人民公社制度随之走向了历史的尽头。农机站、水利站等机构向何处去也就因此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及中央编办等部委1984年在山东莱芜试点乡镇机构改革,将相关站所由条条管理转为块块管理,并且对于相关事业经费实行财政包干管理。相关站所和业务部门的关系由此渐行渐远,并导致服务质量的大幅度滑坡。对于乡镇政府而言,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农业税费征收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被抽调到计生工作队抓计划生育,或者被抽调去抓相关税费征收等与原有业务不相干的工作。自乡镇政府恢复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经历过多次改革,财权事权也几度收放。而在1994年推出分税制改革之后,乡镇财政拮据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并导致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紧张化。

同期政府运行机制和政绩考核机制也对农村发展带来了强烈冲击。农村改革后的乡镇政府运行和工作机制具有压力型政治承包制的性质。压力型政治承包制是指党委政府为实现工作目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层层分解,承包落实到本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状况进行相关奖惩的目标管理机制[15]。在压力型政治承包制下,越到基层压力越大。在任务或目标形成过程中,地方和部门领导或通过强调地方特殊情况,或通过统计手段搞浮夸,在签署目标责任状时与上级讨价还价争取降低指标,并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指标。但对于乡镇而言,它已属于行政体系最底层,很难再转嫁压力或逃避责任,往往成了各种指标和任务的最终承担者。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而言,压力型政治承包制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规模的扩张、农民负担的加重以及领导行为的短期化。一些被列入考核的项目,地方即便财力有限,或加重农民负担,或大肆举债,也要按期达标完成。而对于诸如环境治理等公共产品,则缺乏实施动力。如在“普九”验收的强大压力下,义务教育建设因未充分考虑计划生育以及农民工外出因素而造成巨大浪费[16]。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虽然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但在其所涉及到的公共决策过程中,既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趋势性变化,也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农民的公共需要、公共偏好和公共选择,而仅仅是行政力量强行推动的结果,具体供给过程效率低下,服务农民的最终目标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三)农村税费改革、废除农业税与农村发展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农民负担问题日益严重,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针对农民负担重,税费负担分配不合理,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等尖锐问题,为缓解农民与政府的紧张关系,一些地方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力图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最早应归功于1992年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的试点,在这之后安徽太和、河北魏县、湖南武冈等地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探索,均取得了较好效果。在此基础上,2000 年3月国务院授权安徽省开展了以并税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全省试点中,安徽不仅取消了乡统筹费、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集资、屠宰税以及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并对于集体生产和公共事业“一事一议”,年人均不超过15 元。农村税费改革后,安徽农民人均现金负担大幅度下降,全国实行改革的农民税费负担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总体上来看,这一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较好效果。但这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没有涉及到农民的公共需要、公共偏好和公共选择问题,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同样有诸多需要改进之处。

鉴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重要性已大大下降,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表态将在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除农业税条例,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2 673年的“皇粮国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这前后,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陆续出台了多项惠农政策,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业和农村发展由此均呈现出了较好局面。2005年至2016年期间,全国有23 086万人从农村进入城镇,城市化率从43%增至57.35%,提高了14.35个百分点。与其同时,全国粮食产量从48 401万吨增至61 624万吨,净增27.32%,人均粮食产量从370.12公斤增至445.68公斤,净增20.42%,国家粮食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期农民收入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局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基于公共选择视角,在农业与农村发展中,必须注意政府与农民的良性互动,注意解决二者的利益协调和激励兼容问题。当这种协调和兼容问题解决较好时,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也较为和谐,农业与农村发展就会呈现出良好态势。反之,当这种协调和兼容问题解决的不好时,政府和农民关系也往往较为紧张,农业与农村发展也将不得不面对很多困难。结合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客观现实,这一结论的政策含义如下:

首先,应注意并设法解决公共财政投入与急剧变化中的农民公共需求之间的相互匹配问题。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之于乡村振兴必不可少。政府介入可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克服“搭便车”问题。在当前社会结构快速变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反映农民的公共需要和公共偏好,发挥出公共选择的职能。政府只有真正把握住农村居民的公共需求,才能更好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就当前来说,在进一步加大对于三农投入的同时,应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比较优势,并通过公共资源的整合和相关功能的进一步优化,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使公共资源更为有效地转化为农村公共产品,为农民带来更多福祉。也可考虑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经验,推出家乡纳税制度,鼓励外出的农村居民支持家乡建设。

其次,应将强化乡村治理的组织资源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就当前农村而言,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仍是当前农村功能最为健全,最强有力的合法性组织,乡村振兴战略宏伟蓝图的最终落实离不开乡镇政府、村两委和村干部的扎实工作。近年来农民工大规模外出不仅对乡村治理机制带来了严重冲击,也使得村两委缺乏合适的候选人。留守群体的身体素质、知识结构和组织能力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农村党建工作,进一步转变后进村和瘫痪村。不断提高乡村干部待遇,结合大学生村官计划等,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干部队伍。鼓励那些责任心强、外出有成的新型乡贤群体投资家乡建设。进一步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宗族组织等在农业与农村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应积极培育乡村振兴战略的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儒家对于“仁”“礼”的倡导以及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态度,道家对于个性自由的崇尚,佛家思想对于生命的热爱等相关理念,均可以为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文化资源支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乡村振兴战略更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当前应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家规家训与村规民约,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新型利义观。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的作用,也同样有助于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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